来源:济南时报 作者: 2008-08-04 10:06:22
今天,山东省七部门下发《关于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决定从2009年春季开学起,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宿舍将不再收取住宿费。
目前,山东已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意见》中进一步规定,由政府财政资金建设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宿舍,原则上不收取住宿费,其他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可暂时适当收取住宿费,但从2009年春季开学后全部取消。
根据《意见》规定,未做到“法人独立、校舍独立、教学独立、财务独立”的改制学校和未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学校,如今年10月以前仍未按要求完善相关手续,将一律执行公办学校的招生和收费政策或停办。今后,山东省各地不再审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改制,不得将公办学校出售、转让,严禁以学校改制为名乱收费。
山东还将加大高中学校信息公开力度,把招生资格和计划、收费项目和标准、学生入学条件和录取结果向社会公开。每个高中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将控制在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的30%以内,现有比例低于此标准的不得提高;学校不得在“三限”政策之外以自费、旁听、借读、转学、非计划生等任何名义招收学生高收费。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一律不准再收取学费。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逐步降低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比例和收费标准,直至全部取消。
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必须纳入正常教学活动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费,所有教学内容(包括复习)必须全部纳入正常教学中。基础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办收费补习班,凡利用学校教育、教学场地、资源举办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各种培训或补课严禁收费。高等学校及其教职工不得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联合举办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高校教职工不得参与社会上组织的各种考研辅导活动和编写考研辅导书籍或资料,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上各种考研辅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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