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2009-03-06 09:30:34
当前,由于立法缺失,我国学前教育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管理体制和投入体制不顺,政府责任不清,难以建立健康的学前教育管理秩序。
我建议,进一步加快幼儿教育立法进程,通过立法,明确以下问题,以使幼教事业发展和办学行为有法可依,依法保障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1.学前教育的法律地位。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是学校教育制度的一个独立阶段。
2.政府责任。体现学前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明确政府在学前教育领域的公共服务责任,保障学前教育的教育公平。
3.明确学前教育国家标准,以及标准的动态更新机制。
4.学前教育的投入和条件保障。大幅提高政府对学前教育的投入,逐步提高学前教育在财政预算内教育拨款中的比例,体现学前教育的公益性。适时把学前一年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范畴。
5.对幼儿园编制作出规定。
6.明确幼儿园的审批权由教育主管部门行使,禁止工商、民政等部门审批民办幼儿园。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朱永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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