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佛山日报 2009-03-16 13:04:52
2007年10月,惠景幼儿园物业管理费诉讼一审判决后,一封以“佛山市惠景幼儿园全体教职工”名义发布的《关于惠景幼儿园物业管理费问题的情况反映书》贴到了佛山各大网站的讨论版。市民们纷纷就此发表看法。下面是佛山在线网友的一部分代表性言论:
●我是惠景城小区三街住户,我坚决支持惠景幼儿园。
●应该交,但具体交多少,有待商榷。
●只要吾累到我们的住户的服务水平降低,我们管你交吾交。
●物管搞到老师没心教育,影响下一代的教育!
●公办幼儿园的教师是小学教师编制,本应享受中小学教师的待遇,但据传,现在有些公办幼儿园连发工资都有问题……应重视优质学前教育,恢复公办幼儿园教师的小学教师编制,享受中小学教师的待遇!
●应将幼儿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范围内。
收到一审判决书的那天,惠景幼儿园所有的教师都哭了。
败诉,意味着幼儿园必须按照商铺的标准(3元/平方米/月)缴纳物业管理费。自1999年事业单位改革以来,园长梁月华一直在为收支平衡费神,如今恐怕账本上又得添上一笔每月14910元的支出。幼儿园同行,不管是民办的还是公办的,都打来电话探听消息,担心的都是一件事:自己所在小区循例提高物管费标准。
“这笔费用,如果分摊到孩子身上,每人每月30元;如果分摊到教职员工身上,每人每月250元。我们是公办幼儿园,不能随意提价,短期内恐怕只能在教师身上扣,但教师的月薪本来就只有2千多元。”谈起未来,梁月华眉头紧皱。“我们已经提起上诉,二审还没有判。”她对最终结局心中没底。
听说新修订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梁月华寻思着案件审理是否会面临新的变数。
意想不到的败诉
有着30多年教龄的幼儿教师梁月华,从没想过有一天会站在法庭的被告席上,更没想到会败诉。她说,公办幼儿园被判缴纳物管费,在广东没有先例。
2007年12月3日,梁月华收到一份由平时甚少打交道的佛山市建设局发来的红头文件。这份《关于缴纳惠景城行政事业单位用房物业管理费问题的通知》,要求惠景幼儿园从2007年8月1日起按照《惠景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所商定的物管收费标准,与佛山市同心城南置业有限公司协商交纳物管费。梁月华心里咯噔一下,完全摸不着头脑。
惠景城是由佛山市政府在上世纪90年代投资的一项大型安居工程。为了提供配套服务,小区内设置了惠景幼儿园等行政事业单位,所在物业的产权归政府所有,最近几年都没有缴纳过物管费,也没有谁提过这事。
梁月华仔细"研究"了这份通知,发现催缴物管费的依据是,2007年6月5日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惠景城工程的政府物业资产管理及工程遗留问题处置方案》。方案明确惠景幼儿园、惠景小学、城南街道办、惠景居委会、城南派出所等8家单位使用的房产物业,仍由市建设局管理。方案实施前,应由政府支付的物管费,全部由市物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从所接收物业资产的出租或出售收入中解决。方案实施后,由市建设局管理的惠景城房产物业需缴纳的物管费用及日常维护费用,由使用单位负责解决。
收到市建设局的一纸通知后,2008年1月、3月,惠景幼儿园又先后两次收到同心公司要求缴纳物管费的告知函,进一步明确幼儿园的建筑面积为4970平方米,按照每月每平方米3元的标准,每月应缴交物管费为14910元。
梁月华大吃一惊,立即到教育、建设、物价等政府部门咨询。奔波数日,梁月华没有等来妥善的解决方案,却等来一封律师信——同心公司将幼儿园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园方代理律师大声辩驳,同心公司起诉时提交的《惠景城物业服务合同》,是由同心公司与惠景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幼儿园不是签约主体,因此该合同对幼儿园没有约束力。
梁月华也是这么想的,但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她却傻了眼。
禅城区法院一审认为,物业管理公司要求惠景幼儿园支付物业管理费于法有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惠景幼儿园虽不是业主,但是物业的使用人。业主(市建设局)已告知由幼儿园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因此幼儿园应该按照《惠景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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