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时代的发展,人们对孕期安全用药意识逐步提高,孕妇在怀孕时用药都非常谨慎。但有些孕妇由于缺少这方面的常识,在孕期患有内外科疾病或产科并发症时,也不敢用药。自己硬撑着,结果贻误了治疗,造成了不应有的后果。还有一些跟你情况一样的孕妇,在尚未知道自己怀孕前服用了一些药物。因怕对胎儿有影响,就轻率地做了人流。个别人还因此患上了不孕症,而遗憾终生。
事实上,药物对胎儿、新生儿是否有不良影响,主要取决于以下几方面。
一、取决于药物的性质
药物的性质主要是指药物的药理作用、毒性和理化特征。药物的药理作用是指药物有什么功能(如镇静功能、治疗甲亢功能、降血糖功能等);药物的毒性是指药物在动物试验中是否有致畸作用;药物的理化性质则决定着药物是否容易通过胎盘。
二、取决于用药时的孕周
孕期不同的时间用药所产生的后果不同。
(1)在卵子受精后一周内,受精卵尚未种植在子宫内膜,故一般不受药物的影响。
(2)在受精后的第2周内,受精卵已种植于子宫内膜,但胚胎组织尚未分化。药物可能对胚胎产生流产作用但无致畸作用,故此期用药相对安全。
(3)在受精后3—10周(停经5—12周)是胚胎各器官分化形成的时期,极易受药物等外界因素的影响而导致胎儿畸形,属“致畸高度敏感期”。在此期间如无十分必要,尽量不要用药。即使是保健品、滋补药也应尽量不用。如果必须用药时,则应在医生指导下慎重选药,并应在怀孕16—20周时进行产前检查(包括B超),以便了解胎儿生长发育的情况及有无胎儿畸形。
(4)在受精10周以后(停经12周以后)胎儿的绝大多数系统和器官已经形成,此后胎儿就是以生长发育为主了。故在此期用药仅能影响胎儿的生长发育,严重时,可使胎儿全身发育迟缓。
三、取决于用药的剂量
药物所产生的效应与用药剂量有很大关系。小剂量的用药可能只造成暂时性的机体损害。而大剂量的用药或长时间地用药则可造成胚胎死亡或永久性的损害。用药时间愈长和反复用药都会加重药物对胚胎及胎儿的损害。
孕期用药应掌握如下的基本原则:
1.孕期用药必须有明确的用药指征。药物可用可不用时,应不用。
2.孕期用药时能单独用药的,应避免联合用药。当两种药物疗效相同时,应选用对胎儿危害较小的药物。
3.孕期用药时应清楚地了解孕周,严格掌握用药剂量和用药持续的时间,合理用药,及时停药。
4.孕期用药时,要尽量选用已证实对胚胎无害的药物,避免使用尚无肯定结论的新药。
5.有些药物虽然对胎儿不利,但可治疗危及孕妇生命的疾病时,仍需使用。
孕妇常患的一些疾病有感冒、腹泻和尿路感染等,此时可选用以下一些药物。
1.患感冒时,可选用感冒退热冲剂、板蓝根冲剂、双黄连口服液、头孢氨苄等。
2.患尿路感染时,可选用头孢类消炎药,避免使用喹诺酮类药物,如氟哌酸、氧氟沙星、环丙沙星等。
3.患腹泻时,可选用阿莫西林、思密达、复合B族维生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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