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络 2009-06-06 11:30:09
(1)原则上,凡遇早产儿发生青紫或呼吸困难及情况欠佳者,才给予氧气吸入。
(2)给氧以能解除症状为度,症状消失便可停止,必要时可持续给氧,但最好不要超过3天,流量与抢救窒息同。
(3)给氧浓度以38%~40%为宜,禁忌给氧速度太快。目前,我们仅靠临床上患儿情况来掌握给氧速度,以解除呼吸困难及青紫消失为宜。
(4)给氧用小漏斗,以漏斗最下边缘接近患儿鼻孔为宜,因氧气较重,这样易于向下流入患儿鼻孔。导管法:将导管插入鼻内约1cm即可,这样较为舒服易为婴儿接受,并可减少刺激及避免氧进入胃内。
(5)遇到喂乳时易青紫的患儿,可在喂奶前后予以数分钟氧气吸入。
(6)氧气通过水温45℃左右湿化瓶效果最好。如果吸入的氧气所带的湿度不够需额外用喷雾器或蒸气增加湿度。未经加温和增湿的氧气会使婴儿迅速降温,输氧使婴儿降温越多,婴幼儿需氧越大,这样,把临床所需的氧转用来产热,将使婴儿处于危险境地。
(7)及时调节流量及湿化瓶温度并注意导管是否通畅。
(8)给氧过多可致高血氧症。①对肺脏的毒性,见于正压呼吸给氧时,可引起肺功能及肺实质的损害,抑制细胞内代谢、去氧核糖核酸和ATP的合成,使很多酶灭活;②对眼的损害,见于小于2000g的早产儿。主要是造成晶体后纤维组织增生,血氧分压迅速改变最有害,即使给30%~40%氧吸入也可发生此病。故早产儿给氧浓度以不超过30%为适;③气管纤毛自动能力降低,支气管细胞粘液性增加,肺泡壁充血水肿,小血管内有纤维血栓形成。所以,早产儿给氧应及时、准确、慎重,要根据患儿的实际情况给氧,以促患儿早日恢复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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