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刘昊 2009-06-12 11:01:55
从今年8月1日起,本市民办学校学生如果在开学一个月以内提出退学,民办学校必须退还学生八成学费。昨日,本市正式公布了新制定的民办学校退费管理规定,与8月即将废止的旧规相比,此次修订不仅提高了退费的额度,而且还延长了民办学校退还学费的“必退期”。
●新规适用各级民办学校
在网络搜索引擎中输入“北京”、“民办学校”、“退费”、“纠纷”等关键字,瞬间可以搜索到上千个相关网页。据本市某民办高校有关负责人透露,每年开学都会出现二三十位新生退学的现象。业内人士分析,学生退学有本人学习能力无法适应学校要求的原因;也有部分民办学校靠虚假广告、承诺就业等招来的学生,入学后发现与实际不符而选择退学,民办学校的退费纠纷时有发生。
自2002年,本市出台了民办高校退费管理规定,但对其他类型的民办学校退费如何管理并没有明确规定。今年8月即将施行的新规则涵盖了本市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包括民办高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高等学校、中小学、中职校以及培训机构。学校所退的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以及代收代管费用。
此外,市教委也要求所有民办幼儿园都制定退费管理制度,并与家长协定相关协议。
●上课前退学须退全部学费
新规规定,新生在报到前提出退学,学校应退还学生预交的所有费用。如在开始上课前退学,学校应退还已缴纳的全部学费,并退还除学生实际产生的住宿费和其他教育服务费用外的所有相关费用。
按学期收费的全日制学校,学生在开始上课后一个月内提出退学,学校退80%的学费;在上课后第二个月以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60%的学费;开学两个月后学生提出退学,学校可不退本学期的学费。此外,除学生实际产生的住宿费和其他教育服务费用外,其余的住宿费和代收代管费用均需退还给学生。
按学年收费的全日制学校,如学生在第一学期两个月内提出退学,学校也应退还其80%至60%的学费,并退还其余学期的学费、住宿费等其他费用;如在第一学期期末提出退学,则应退还其余学期相关费用。
在民办学校进行培训的学生,学生如未完成一半课时,就提出退学,学校需退还学生未上课时的所有学费;如学生已完成一半课时,学校可不退还学费。
●被开除学生也可享受退费
按照旧规定,民办学校在开学30天后,如学生提出退学,民办学校可不退费。而按照新规,学校退费的“必退期”则延长到第一学期结束,即便开学两个月后,民办学校可不退还学费,但也必须退还学生未发生的一切预缴费用。
此外,按照旧规,在开学一个月以内提出退学,民办高校需退还90%至50%的学费。而新规规定,开学一个月以内提出退学的学生,需统一归还80%的学费,无疑,民办学校必须退费的额度增加。
不仅如此,即便是因违法违规被学校开除的学生,也可享受到退费待遇。只是学费不退还,退还学生未发生的已缴费用。
●学生入学需签退费协议
市教委要求各民办学校依据新规制定本校具体的退费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告。退费办法还要写入招生简章、学生手册、入学须知。此外,退费的相关内容还要编入学生的入学协议中。
如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广告和简章,未能履行招生承诺,学生如提出退学,学校必须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费用。
此外,学生如在学期间应征入伍提出退学,可享受到退还全部学费的待遇。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出退学,退费额度将得到特殊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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