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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律师探论:北京明文禁止招生和“捐”钱挂钩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杨京瑞、程瑶 2009-06-29 13:54:56

说两句

  中小学招生近期成热点,户口不在片区想入学托关系还要“自愿”捐钱!律师指出———

  ●热点聚焦

  住在海淀区的赵女士这几天终于松了一口气,忙活了几个月,终于让女儿进了她所中意的小学。为此,她托了关系,还交了2万元的捐资助学款。

  近期,北京市中小学招生工作正在进行中,师资、教学、口碑较好的学校受到家长的热捧和推崇。而这些学校中,许多报名孩子的户口并不在其招收范围内,家长为此要以“捐资助学”的名义交纳一笔数额不小的款项,才有资格让孩子跨入这些“好学校”的门槛。

  家长对此颇有怨言,认为所谓的捐资助学款就是变相的赞助费,国家早已明令禁止收取赞助费。交的这种费合理不合理,交了后能否要回。针对这些疑问,法制晚报邀请知名律师一一探论。

  交锋一

  因为不在学校管理的片区内,所以只有“自愿捐资助学”才能如愿,这种捐赠是否属于被迫?收费形式是否合法?

  律师观点

  不合法

  受教育是权利不能附加条件

  李超峰:适龄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这种权利不能被剥夺,也不能被附加任何条件,比如以交纳一定的费用为附加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是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披上“捐资助学款”外衣的赞助费限制了孩子受教育的权利。家长非自愿的捐赠行为违反了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一种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家长可以要求收钱的部门返还这笔费用。

  北京有明文规定 捐赠不能与招生挂钩

  李超峰:2009年5月19日,北京市教育局、北京市财政局出台的《关于修订加强捐资助学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在进行捐资助学活动中,不得把捐资助学同录取学生挂钩,坚决杜绝以钱买分,以钱买学籍,以钱选择公办学校和重点学校的错误做法。

  由此可以看出,学校将捐资助学和招生挂钩,明显属于违规。

  捐赠非自愿合同属于无效

  王杰:捐助的前提是自愿,家长为了让孩子上学而不得不捐,显然不是自愿行为,这和真实的捐赠完全是两码事儿。

  根据《合同法》规定,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而订立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家长虽然填写了“自愿捐资助学”表,但交费是为了给孩子争取更多的入学机会,是出于无奈,并非出于自愿,故学校为“赞助费”披上“捐资助学款”的外衣,是用合法形式掩盖违法乱收费,严重违反了我国关于免费义务教育的宗旨及相关法规。

  因此,基于这样的基础,家长与学校达成的捐赠协议就是无效的。

  合法

  目的正当程序对捐资助学就合法

  王英军:只要当事人自愿,捐资助学是法律允许的,虽然家长认为自己受到了不平等待遇,但是很难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并非自愿捐钱。在这种情况下,捐资助学就不能被认定是不合法的。

  此外,《关于修订加强捐资助学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也指出,捐资助学的款物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接收和管理。向指定学校的捐助,也应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办理。

  由此可见,国家鼓励捐资助学,但要用于正当目的,而且要捐给教育行政部门,开具正规发票。像赵女士这样直接把钱捐给学校或者其他非教育行政部门,明显不是捐资助学。

  ●法律看点

  1.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以捐资助学的名义让家长交款,这种收费形式是否合法?

  2.为了能让孩子到满意的学校上学,家长“自愿”交纳捐资助学费。如果事后后悔,能否通过法律手段要回这笔钱,法律依据是什么?

  3.如果该收费形式不合法,教育主管部门是否负有监管不力之责?

  交锋二

  家长如果在交纳捐资助学费后又反悔,能否通过法律手段要回这笔钱?

  律师观点

  可退

  无法律效力随时可要回

  李超峰:因为学校变相收取赞助费限制了儿童受教育的权利,违反了九年义务教育的规定,因此这种收费行为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家长如果事后后悔,可以以“非自愿”为由通过法律手段要回这笔钱。但是,在要钱时一定要向法庭提供出有力的证据。

  李超峰律师说,证据可以是家长与校方谈论捐赠经过的录音,也可以让有同样遭遇的其他家长作旁证。

  无效捐赠钱要回 学校无权赶孩子

  王杰:家长并非出于自愿,是在受到变相胁迫的情况下无奈交纳捐资助学款,作为受害一方,家长有权要求撤销自愿捐资助学的申请,并要求返还相关费用。

  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如果家长要求退捐资助学费,学校也无权让相关的孩子退学或转学。

  难要回

  实际操作中胜算可能性很小

  王英军:虽然从理论上来说,如果捐资助学被认定为被迫的,那么法院在认定捐赠合同无效后,家长可以要回这笔钱,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种胜算的可能性很小。

  要证明是被迫捐钱的证据很难采集。家长们虽然事后说自己当初捐资助学不是自愿,但这只是一家之言,因为对于学校提出的捐钱上学,许多家长都是认可的,虽然会觉得心里不平衡,但是仅凭这些不能成为自己是被迫交钱的理由,也很少有家长会去作旁证。

  实际上很少有家长会这样做,因为自己的孩子在该学校学习,为了不影响孩子是不会提出退钱要求的。

  超过两年捐赠无效 钱也难要回

  王杰:有些家长因为怕耽误孩子的学业,可能会在孩子毕业的时候再去要求学校退还捐赠款,在这种情况下,因为超过了诉讼时效,即使捐赠被认定为无效,这笔费用也很难要回。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请求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期限为两年。

  如果学生已经从学校毕业,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就不能主张权利了。

  ●延伸阅读

  学校如果变相收费 主管部门也受牵连

  李超峰律师提醒说,如果学校真的存在乱收费现象,不仅学校的负责人要受到处罚,教育部门的主管人员也会因监管不力受到相应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56条规定,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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