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来自网络 2009-08-22 22:21:53
导读:幼儿园的音乐教学,一般都是以集体教学形式为主。当教师面临一个发声能力还不强的幼儿群体的合唱声音时,教师必须具备分辩声音优劣的听觉能力,这是对幼儿教师的职业性要求。
幼儿园的音乐教学,一般都是以集体教学形式为主。当教师面临一个发声能力还不强的幼儿群体的合唱声音时,教师必须具备分辩声音优劣的听觉能力,这是对幼儿教师的职业性要求。
首先,教师应该有正确的声音观念。所谓的正确声音观念,是指教师在实施教学之前,应对所要教学的乐曲的各种音律、节奏、声调等都有较熟悉和清楚的掌握,形成一个客观而准确的声音标准,并以此来判断幼儿在演唱中的正确与错误。这种声音标准的形成和掌握是靠教师平时的自我训练和经验的逐渐积累而形成的。
其次,教师应具有判断和纠正错误发声的能力。幼儿在合唱时集体成员同时发声,在群体同时发声的情况下,教师要能够判断其中某一个人的发声特点及其正确与错误,还应该能够及时纠正错误发音,这就要求教师必须对每个幼儿的发声特点有比较熟悉的了解和掌握。
再次,教师应熟练地掌握咬字、吐字规律。歌曲是语言和曲调相结合的一种艺术形式,生动而形象的语言是表达歌曲思想情感的重要工具,正确咬字、吐字就成为歌唱艺术中的一项基本功。教师只有掌握了正确咬字和吐字的规律,才能在教学中指导幼儿正确咬字和吐字,掌握正确的歌唱方法。这一项素质要求实质上是要求教师必须熟练地掌握普通话,不仅能用普通话作为平时的交际工具,还要在音乐教学中用准确的普通话把歌词表达出来。这样教师就会把正确的发音标准固化在记忆之中,并形成一个判断正确与错误的客观标准,当幼儿在演唱中出现了错误发音后,教师不仅能及时发现并纠正,还可以对幼儿进行针对性的强化训练,以形成幼儿对语言的正确发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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