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杨亮庆 2009-12-28 09:15:59
小学校长作为不具有公权力的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如何成为了腐败高危人群?中央编译局当代马克思主义研究所所长、反腐问题专家何增科研究员认为,小学校长腐败,从根本上说是教育公平的问题。
从北京市中关村第三小学原校长王翠娟多年累积账外资金超过了1亿元,到广东省纪委日前通报的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小学原校长兼党支部书记刘燕文,将学校的培训班收费、家长捐赠款等共计3575万元公款私存。近年来,小学校长因腐败落马的案件并不少见。
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北京理工大学教授杨东平告诉记者:“按照国家规定,义务教育阶段是严禁收取任何费用的,连学杂费都免了。但我们现在是免了200块钱的学杂费,却要交5万块钱的赞助费。不过,没有一所学校会承认收取赞助费,它会说,我收的是家长自愿捐的捐资助学费。公众愿意给教育捐款,他当然可以收了。”
“但是择校费或者说赞助费的收支、管理、使用,至今为止是完全不透明的。”杨东平说,“一所学校每年收多少钱,最后派什么用场,基本上没有制度规范。管理部门闭着眼睛说,我们没有收费,没有收费当然就不用管理了。比如人大的执法检查,也只查服装费、补课费、课本费等,从来不查赞助费,因为‘赞助教育’是可以接受的。这样一笔巨大的收入完全失去监管,当然就容易滋生腐败。”
2009年5月,王翠娟腐败案开庭。王翠娟的律师拿出《北京市中小学校长工作意见》为她辩护,其中第24条规定,校长对捐资助学的收入,有合理支配使用的权力。而中关村三小的账外资金,主要来源于捐资助学,作为校长的王翠娟,对账外资金是有使用权的。
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手中掌握着学校的账本和算盘。“校长有决定择校生以及收费的权力,还有订校服选厂家、采购教学仪器设备、建设与维护校舍等权力,这些都牵涉大额的现金支付。”何增科说,“有力的监督应该是定期的外部审计,但是因为审计机关面对的部门很多,有些学校几年都没有轮到一次审计。学校内部可能也有纪委,但在校长负责制的情况下,难以开展有效的监督。”
关于学校捐资助学费用的管理,北京大学附属小学副校长潘东辉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她对此也不清楚。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22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造成严重择校竞争的最主要原因,还是实际存在的重点学校制度。两个学校一墙之隔,一个是重点一个是普通,它的教师、学生、风气完全不一样,这根本就是人为造成的。重点学校可以大范围地选拔优秀学生,把‘坏’的学生都扔到别的学校去,那些学校怎么可能变好呢?”杨东平说,“在城市,教育资源是差不多的,只要不人为地制造差距,就很容易达到均衡。如果都实行就近入学的话,生源就是均衡的,财源现在已经均衡了,剩下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师源均衡。为什么重点学校比普通学校的教师待遇高?就是靠择校收费。这个道理并不复杂,只不过没有实施师源均衡和教师待遇均衡的政策。”
杨东平表示:“义务教育是全民教育、一视同仁的教育,不是为了培养少数专家,也不是为了选拔少数优秀学生。以择校为目的的‘赞助费’,是在用金钱交换教育机会,违背了义务教育的初衷,因而滋生了大量的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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