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刘昊 2010-05-25 09:25:49
5月24日出台的新版《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持有七类证明的非京籍学生将按照具有北京市户籍学生对待:
●持有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开具的“原北京下乡青年子女身份证明”;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
●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以及其父母的“进站函”;
●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
●区县侨务部门开具的“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子女关系证明信》及其父或母北京市常住户口登记卡;
●市人力社保部门为其父或母签发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以及其他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政策规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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