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作者:周大平 2011-03-22 09:58:24
如何界定公办园
冯晓霞指出,“国十条”新政中“大力发展公办园,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是最受公众欢迎又最受学界支持的政策亮点。然而,何为公办园,仍难以解读。
按照教育部的统计口径,我国幼儿园分为教育部门办、其他部门办、集体办、民办四类。如果把第一类归为公办园,第四类归为私人投资办的“私立园”,那么第二、三类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就应属于民办园,因为它们都是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办的。然而,第二、三类园却在国家大力发展公办园的今日,摇身一变成了某些地方统计数字中的“公办园”。冯晓霞说,许多人反映公办园收费高,其中一个原因就是打起了公办园旗号的第二、三类园,房产由基层政府提供,运转(含教师工资)靠市场,收费当然攀高。
早在2000年8月,北京朝阳区就开始尝试建立一种公办园委托管理的办园模式,通俗地说,就是把公办园交付民办机构管理,靠收费运转,政府适当限定收费价格。冯晓霞质疑:“这种与其他小区招标配套建的民办园性质没有不同的幼儿园,真能被政府定义为公办园性质吗?”她说,将办学责任向社区家庭和私立教育办学者转移并非修补公共教育体系的正确举措,因为这需要政府“有足够的能力规范、监督私立教育提供者。这不是所有发达国家都具备的条件,更不用说发展中国家了”。
“对公办园的界定需要在国家层面制定标准。”冯晓霞认为,须避免一哄而起的“筑巢”运动,导致幼儿园仅有一个“公有”的外壳。同时,不能互相攀比,不能简单地限定公办园的百分比以及限定时间“达标”,要允许各地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规划,稳步发展,最终实现让更多的孩子进得了、上得起幼儿园。
冯晓霞强调,政府加大投入发展公办园,必须跳出公办园“发挥示范和引导作用”的传统定位,转向“提供基本保障性服务”。公办园要改变服务对象,立足于提供能满足低收入家庭和普通家庭儿童需要的基本服务。否则,在习惯于“政绩工程”、“面子工程”、“做大做强”的某些决策者的辖区,一旦按照目前的“示范园”、“一级一类园”的路子办公办园,是体现不了“保底”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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