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2016-06-20 09:45:37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南京市2016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巩固近年来特别是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取得的重要改革成果,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大力促进教育公平,更好地推进我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提升人民群众对教育改革发展的获得感,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
区教育局将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管理工作,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严格按照《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核定区内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规模,严格招生计划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主动承担起招生工作的主体责任,在确保施教区学生入学的基础上,执行规定班额,规范学籍管理。
(二)依法规范原则
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向社会公布学校性质、办学规模、招生计划及施教区范围,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认真落实“六不”要求:任何学校不得进行违规和虚假招生宣传;不得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合作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不得以各种学科竞赛成绩、证书作为招生录取的依据;不得提前签约录取学生;不得分设任何名义的实验班、重点班、快慢班;不得收取任何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三、招生办法
(一)公办学校
1、放大优质资源
自2016年起,在我区部分学校组织实施集团化办学试点工作,通过成立九年一贯制学校和区内优质公办学校办分校(校区)的方式,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放大优质教育学校,促进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详见《关于在部分学校实施集团化办学试点的意见》)。
2、户籍审定
(1)坚持公办学校招生按施教区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
适龄儿童少年应在施教区学校报名,报名条件为:应具有所在施教区家庭正式常住户口,其户口原则上应与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且户籍与实际常住地、产权证(产权证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持有者为适龄儿童少年的法定监护人)三者一致。
(2)户籍审定中出现学生户籍与法定监护人户籍、实际常住地(产权证)不一致等特殊情况,学校应督促其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期限内(5月22日前),办齐有关手续,逾期则由学校视校内教育资源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3、施教区划分
街(镇)内各中小学的施教区由街(镇)中心学校本着就近入学的原则,自主调研论证,科学划定;主城范围内各中小学的施教区按《六合区主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施教区调整方案》(六教〔2014〕35号)执行。
4、电脑派位
根据市教育局2016年招生入学文件要求,采取控制热点公办学校招生规模,按照两个“不低于”的原则(电脑派位学校数不低于去年,电脑派位计划数不低于去年),继续推行热点公办学校空余学额电脑派位,确保2016年义务教育入学工作符合教育部、省政府、市教育局有关文件要求。我区实行电脑派位的热点公办学校名单及电脑派位计划,待公办学校符合招生入学条件的学生报名登记结束后,研究确定,并于5月27日前公布。
区教育局将加强对电脑派位工作的指导,相关热点公办学校要按照市教育局统一的时间和工作要求,规范开展电脑派位的报名登记(小学:6月13日-14日),并组织实施电脑摇号派位工作(6月26日上午)。
有参加电脑摇号需求的六合户籍学生,符合电脑摇号报名条件的小学一年级新生在区内热点公办小学中选择一所学校填报电脑摇号志愿。其中,选择参加区内热点公办学校摇号而没有摇上的学生,若原学区学校已被作为公办热点学校实施电脑摇号派位,则不能回原学区学校就读,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就读学校。有参加电脑摇号需求的非六合户籍小学毕业生,需回户籍所在区教育局填报电脑摇号派位志愿。
5、特殊儿童少年
依法保障特殊儿童少年享受平等教育的权利。特殊教育学校和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应积极接纳视力、听力、语言、智力及肢体残障等特殊儿童少年入学,严格做到“零拒绝”。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具备就读条件的适龄特殊儿童少年入学或休学康复后复学。对年龄在6-15周岁、因重度残障等原因不能到学校接受教育的特殊儿童少年,其所在施教区学校要创造性地开展“一生一案”送教上门工作,努力使每一位特殊儿童少年都能接受义务教育。
6、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到我区公办小学、初中就读,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应向暂住地教育部门提出就读申请,并同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家庭户口簿和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2)由公安部门出具的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在本区居住的居住证或暂住证;
(3)法定监护人相对稳定工作证明(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凭证,或经工商部门颁发的有效营业执照);
(4)符合流入地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5)未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需提供相关学籍材料。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在我区户籍学生义务教育学位派定完成后,由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
7、政策照顾对象
适当照顾:烈士子女;因公牺牲的军人和警察子女;驻边境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全国劳模及对六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子女等。
8、公办小学
(1)入学年龄:年满6周岁(即2010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
各校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中关于小学入学年龄为六周岁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招收不足龄的儿童入学。
适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提供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由区教育局审核批准。
(2)新生招生工作由各街(镇)中心学校、直属小学具体实施。
(3)街(镇)中心学校、直属小学在5月15日前公布施教区范围、报名时间、地点和登记办法。
(4)小学统一登记报名时间为5月21日和22日。适龄儿童监护人要在施教区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儿童在本施教区的户口簿、房屋产权证及预防接种证等有关证件(证明)。
(5)各学校要在8月10日前向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并将新生名单在学校大门口张榜公布。
(6)拆迁户子女入学。
拆迁户未安置到位且未自购新房的,凭拆迁安置协议等证明材料原则上在原施教区小学报名登记;
已安置到位但未取得房产证的,凭拆迁安置协议等证明材料原则上在安置房所属施教区小学报名登记;
已自购新房且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孩子及监护人的户口迁至监护人产权房处,原则上在新购房所属施教区小学报名登记。
学校要严格审核把关,留存有关证明材料备查。
(7)各校要认真执行南京市班额规定,严格控制班额,每班学生不得超过45人(小班化实验学校每班学生不得超过32人)。对新生要均衡分班,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快慢班或实验班等。
(8)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各学校应将查验预防接种工作纳入入学的报名程序,认真依法落实学校对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二)民办学校
民办励志学校要依据南京市招生政策规定,认真研制学校招生方案,于5月15日前经区教育局审核后报市教育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学校在区教育局指导下,具体负责实施招生工作。
小学新生录取名册在7月1日之前报区教育局审批。
录取名册一式两份,区教育局和学校各留存一份。
1、民办小学
(1)入学年龄:年满6周岁(即2010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
(2)励志学校小学部今年计划招收一年级新生4个班180人。实行免试按计划自主招生。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教育局成立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各街镇中心学校、各学校要成立相应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严格执行上级招生政策要求;深入调研,科学制定方案,统一步调,妥善处理有关招生矛盾和适龄儿童入学问题,规范、平稳、有序地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
(二)落实责任追究
1、区教育局负责办理小学和初中录取名册的审批和建籍工作,任何学校不得无计划或超计划违规招生。
2、区教育局将按照市教育局文件的规定,加大招生政策的宣传力度,公开招生办法、招生咨询(举报)电话(025-57110256),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工作实行监督管理,有违必查,有责必究。发现违规招生、违规收费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坚决予以查处,取消相关学校和个人的评优、表彰、奖励资格,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将依纪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各学校也应加强招生政策宣传,按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办学性质、办学规模、招生计划及施教区范围。各校要在显著位置张贴入学事项公告,作出“六不”公开承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各校要认真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和《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意见》,坚持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零拒绝”原则,积极做好残疾儿童入学的宣传、调查和动员工作。要结合实际,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做好视障、听障和智障等残疾儿童少年的招生工作或推荐工作,视障儿童少年可到市盲校就读,听障儿童少年可到市聋校就读,智障儿童少年可到区特校就读。残疾儿童少年到施教区学校随班就读或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学习,应在做好宣传工作的同时,尊重家长的意愿和选择,任何学校不得拒收施教区内具备随班就读条件的残疾儿童入学。
5、小学的学籍审定工作均以9月15日为时间结点。
6、新生录取后各中心学校(直属小学),要及时将新生信息录入并上传到学籍管理系统。同时做好户籍核查工作,整理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的相关材料,在学籍审查时上报区教育局。
五、本办法由六合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六合区教育局
201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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