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2016-06-23 13:52:37
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6〕3号)要求,为依法保障本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益,现就2016年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2016年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精神,按照巩固成果、完善制度、推进改革的总体思路,深化义务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大力促进教育公平,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学校办学水平,着力完善义务教育入学规则,积极推进学区制和九年一贯制对口招生,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确保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各项工作有效推进。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就近,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二)坚持程序规范,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作为规范办学的重要环节,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三、入学条件
(一)凡年满6周岁(2010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均需按照区教委划定的学校服务片参加学龄人口信息采集,免试就近入学。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应当进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二)持有区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进站函》、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区侨务部门开具的《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等证明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本市户籍对待。
(三)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全家户口本、在京暂住证、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乡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乡政府审核,通过审核后参加学龄人口信息采集,并到区教委确定的学校联系就读;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可申请区教委协调解决。
(四)进一步规范特长生入学工作。除市教委批准的可招收体育、艺术和科技特长生的学校原则上面向本区招收特长生以外,其他学校一律不得以特长生的名义招收学生。
(五)凡属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才引进计划的海外归国人员、各类引进人才子女入学的,按相关规定,由区教委协调解决。
对持有烈士子女、台籍学生、华侨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全国劳动模范子女身份证明的学生,按相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照顾。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市教委《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意见》(京教基二〔2011〕10号),加强依法监督力度,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中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测试和面试选拔学生,严禁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入学依据。严禁违规收取任何费用。
(二)各学校要严格执行区教委统一规定的时间表和入学程序。并在明显位置公示招生相关内容,向学生和家长宣传相关招生政策。
(三)加强学校招生计划管理,严肃招生纪律,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由区教委统一组织,学校不得自行组织超计划招生和超班额教学,严格按照市教委颁布的班额标准制定计划。
(四)按照区教委招生实施方案,学校要保证服务片内每个应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新学年开学时都能够入校就读,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辍学。
(五)学校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精心策划,严密组织,规范操作,杜绝违规现象发生。要面向社会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增加政策和工作程序的透明度。建立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做好信访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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