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2016-06-24 13:16:08
计划生育证明
办理流动人口子女入托、入学、少儿医保、工商营业执照等计生证明应提供材料
1、全家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2、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3、户籍地办理的经现居住地计生办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本省籍《计划生育服务证》;
4、已生育二孩及以上的有结扎证,查环查孕对象需提供查环查孕手册;
5、对违反计划生育的,要提供已处理完毕的征收票据或证明。(注: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办理小孩少儿医保,带齐资料到现居住社区计生办办理。
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应提供材料
1、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
2、全家户口本;
3、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怀孕的可提供母婴保健手册;
4、领证人一寸免冠近照一张;
5、下列情况另需提供不同材料:
①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②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证(准生证)和二孩生育审批表;
③属于政策外生育人员的,提供征收完毕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收据;
④户籍地与现居地不在同一街道的,提供加盖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公章的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卡(此项材料由户籍地社区工作站与现居地社区工作站联系获取)
⑤女方户籍在本市且男方户籍在深圳市外的,提供男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分别出具的婚姻生育证情况证明。
⑥男方户籍在本市且女方户籍在省外的,提供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分别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统一在男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服务证的证明以及经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查验合格1年以上的有效《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注意:《计划生育证明》与《计划生育服务证》是完全不同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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