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2016-06-27 16:05:16
为妥善做好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形成科学规范的管理机制,切实服务好民生,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补充通知》和《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国家《居住证暂行条例》及2016年陕西省关于外地户籍在西安市参加中高考政策等相关法律条文,结合我区实际制定《2016年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入学办法》,确保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随迁子女按时入学。
一、工作原则
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入学按照“相对就近学校登记四证审核社保优先”原则安排学生。
小学入学:由随迁子女父母持“四证”材料到指定学校登记审核,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初中入学:在本市小学就读的随迁子女持“四证”及小学毕业证书到指定学校登记审核,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凡不符合我市义务教育学段政策规定准入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应在户籍所在地办理登记入学。
二、进城务工人员界定
进城务工人员:1.非本市户籍在本区居住务工的人员;2.本市城十区(含沣东新城)以外户籍,即蓝田县、周至县、户县户籍到主城区务工的人员。
城十区(含沣东新城)户籍的交叉务工人员,其子女在户籍所在地按学区登记入学。
三、办理条件
实施“四证审核”制度:根据市教育局文件规定,进城务工人员要符合“合法稳定务工”的基本条件,申请在我区上学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家长须持户籍证明、务工证明、居住证明、流出证明到相对就近的指定学校登记,审核合格后方可在本区入学。为保证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在我区能有序入学,我局将严格审核工作,办理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证明、证件和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将不予办理,并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在保证本学区适龄儿童学位的基础上,我区将空余学位用来安排符合条件的政策照顾类学生(含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四证审核”具体内容:
1.户籍证明:父母的身份证和父母双方及子女的户口簿或其他能够证明其法定监护关系的有效材料(出生证或其他有效材料)。
2016年新生入学的适龄儿童是指2009年9月1日—2010年8月31日出生的儿童。如果是2009年9月1日前出生的儿童,家长要提供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无学籍证明,凡提供虚假学籍证明的一律退回原籍就学。
2.居住证明:随迁子女父母双方在本区的居住证或在本区居住的证明。
(1)非本市户籍的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需提供父母双方在本区公安部门办理的有效居住证。其中租房户还需提供随迁子女父母双方(或一方)于2016年6月30日前签订的连续半年以上在我区居住的有效租房合同;房东的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现租住地物业、社区的居住证明。购房户需提供随迁子女父母一方的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现居住地物业或社区的居住证明。
(2)本市户籍城十区(含沣东新城)以外,其他三个县(周至县、户县和蓝田县)户籍的随迁子女需提供的居住证明材料有:租房户提供随迁子女父母双方(或一方)于2016年6月30日前签订的连续半年以上在我区居住的有效租房合同;房东的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现租住地物业、社区或村委会的居住证明。购房户需提供父母一方的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现居住地物业或社区的居住证明。
3.务工证明:适龄随迁子女父母双方劳动务工合同或个体营业执照等务工的相关证明材料。
父母双方与西安市用人单位在2016年6月30日以前签订的连续半年以上的合法有效劳动合同或工商部门办理的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父母双方(至少一方)需在本区务工,提供劳动合同的同时,还需提供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复印件)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任一证件(复印件)。
4.流出证明:户籍所在地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开具的在当地无监护条件的学生流出证明(见附件模板)。
凡在户籍所在地有监护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应在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
以上材料如未专门注明,家长需准备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用于存档。
四、安排学位办法
依据2016年陕西省中高考政策,按照国家规定,外地户籍在西安市参加中高考考生父母应在西安市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于近年来进城务工随迁子女逐年增多,我区大部分学校学位不能完全满足居住在附近的非本学区户籍适龄儿童入学需求。因此,首先安排父母在西安市缴纳社保的适龄儿童入学。其次依据父母双方居住证、父母双方工作地点,购房情况等条件,积分排队,由近到远安排学位。
五、办理程序
1.2016年6月13—16日,家长持“四证”到指定学校提交审核材料。
2.在指定学校登记后,区教育局按照安排学位办法,相对就近统筹协调到附近学校。如果附近学校学位已满,教育局将在全区范围内进行统筹安排。7月5日前学校通知家长到校注册。
3.指定学校名单及区域划分范围见附件。
新城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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