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开发区黄埔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 进一步加强我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管理工作,促进我区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流动人口 服务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1〕45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制度和保障机制,将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由区教育局负责具体组织实 施。区有关职能部门明确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建立及时有效的工作沟通机制,切实保障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在本区接受义务教 育。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来穗人员”指户籍为广州地区(含广州市辖下11区)以外、在我区居住并在我区就业的人员。其随迁适龄子女在我区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适用本办法。文中“我区”指原黄埔区和原萝岗区。
相关推荐:
小升初试题、期中期末题、小学奥数题
尽在奥数网公众号
欢迎使用手机、平板等移动设备访问
,幼儿教育我们一路陪伴同行!>>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