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2016-07-01 11:37:17
天河区刚发布的意见征集稿,很明显要求在天河区合法稳定居住、在天河区合法稳定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均满1年,且持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居住证》满1年,日期截至当年4月30日(含4月30日)。
和往年的五年四证大有不同,大家留意下!
广州市天河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
入学工作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做好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在天河区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1〕10号)、广州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优秀外来工入户和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穗发改社〔2010〕10号)和《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各区加快制订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穗教基教〔2015〕8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以积分制入学(以下简称“积分入学”)方式分配学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中所称“来穗人员”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天河区居住、天河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非广州市户籍人员。来穗人员为其非广州市户籍的适龄随迁子女申请入读天河区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公办学位和政府实行补贴的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学校的学位(以下统称“公办学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来穗人员(法定监护人)为其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入学时,来穗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在天河区合法稳定居住、在天河区合法稳定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均满1年,且持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居住证》满1年,日期截至当年4月30日(含4月30日)。
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截止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年满6周岁未满7周岁、尚未入学、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公办学位,或当年小学毕业申请入读初中一年级公办学位。
凡符合《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分类一览表》条件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不包括在本办法内。
第四条积分入学是按照《广州市天河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指标及分值体系表》(以下简称“指标体系”),对申请积分入学的来穗人员各项指标进行量化并赋予一定的分值。按指标体系计算并公示积分结果,积分计算结果相同时,按指标体系“指标编号”顺序依次比较积分。结合本区当年公布的公办学位招生计划,按照来穗人员积分计算结果从高到低排序以及申请人的志愿,进行招生录取。
第五条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开展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工作,区有关职能部门明确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切实保障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按本办法申请公办学位。
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负责受理来穗人员为其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入学;根据本办法计算并公示申请人积分入学的得分情况,并提交公示无异议的积分入学名单至区教育局;配合区教育局分配学位。
区教育局负责制定和公布辖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收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的招生学校及招生计划;按申请人的积分计算结果从高到低顺序以及申请人的志愿,分配公办学位。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有关学校的建设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规划和年度计划;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辖内各公、民办学校实行的教育收费标准进行审核,及时查处学校违规乱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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