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2016-11-29 12:02:12
(十五)要配备符合幼儿年龄特点和幼儿人数的桌椅、开放式的玩具柜、图书架、毛巾架、水杯柜。幼儿毛巾每学期每人2条。水杯、餐具(碗、碟、勺、筷子)每人1套。有供幼儿饮水的设施。有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等基本设备。全日制幼儿园应配备符合卫生条件的幼儿睡床,做到每人一床或一个床单位。
(十六)有满足幼儿活动需要的室内外玩具、游戏材料,适合幼儿阅读的图书,生均不少于1本,并符合国家的卫生和安全标准。
(十七)有满足幼儿动作发展需要、不少于三种功能的户外运动器械,安全、适用、摆放合理,且安置在软质地面。
(十八)有教师使用的学前教育专业理论书籍和刊物、资料等。
(十九)严禁使用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及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作为烹饪热源。
第五条设置民办幼儿园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民办幼儿园的开办资金不低于50万元。
第六条民办幼儿园的办学规模不少于3个班。每班人数:小班(3-4岁)不超过25人,中班(4-5岁)不超过30人,大班(5-6岁)不超过35人;也可混龄编班,每班不超过3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民办幼儿园的办学规模一般不超过360人。
第七条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法设立董事会或者理事会,其组成人员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依法履行其职责。
第八条民办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具有良好品德,热爱教育事业,尊重和爱护幼儿,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相应的文化和专业素养,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心健康。
民办幼儿园不得聘用有犯罪、吸毒记录和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障碍等不宜在幼儿园工作的人员。
第九条民办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符合以下任职条件和配备标准:
(一)园长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有3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二)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幼儿园每班配备2名教师。
(三)保育员应具备中等以上学历,接受过幼儿保育业务培训并持有培训合格证书。幼儿园每班配备1名保育员。
(四)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保健员与幼儿的比例应达到1:150。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是医师的,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卫生保健人员是护士的,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五)提供膳食的幼儿园应按相应要求配备炊事人员。提供每日三餐一点的,炊事员与幼儿的比例应当达到1:50,提供每日一餐二点或二餐一点的,炊事员与幼儿的比例应当达到1:80。炊事员中至少有1人接受过烹饪业务培训,并具有相关证明。
幼儿园应按相应要求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六)幼儿园应当通过保安服务公司聘用有资质的保安人员承担相应的安全保卫工作。
(七)民办幼儿园聘任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条件,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幼儿园各类工作人员应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炊事人员应取得《餐饮业服务健康证》。
第十条民办幼儿园必须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有关的教育法规和政策规定,有明确的办园宗旨和培养目标,应当制定幼儿园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民办幼儿园应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教育计划、教育内容、教育方法应符合教育规律和幼儿的年龄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注重对幼儿进行情感态度、行为习惯、智力、能力的培养。
第十二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我市民办幼儿园有关设置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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