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靓靓大仙 2016-12-30 11:32:00
为切实保证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成都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市工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2016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成教发〔2015〕7号,简称《指导意见》)。
一、与2014年文件比较有什么区别?
答:2014年,市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成教发〔2014〕2号),对2014、2015年随迁子女入学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今年《指导意见》仍沿用〔2014〕2号文件原则及总体要求,内容基本未变。即:以进城务工人员“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坚持“政府负责、齐抓共管、公办为主、依法规范”的原则,入学条件及提交材料基本未变。
二、办理时间、地点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2016年,进城务工人员为其子女办理入学申请,时间为5月的工作日,办理地点为居住地所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登记点。特别提醒,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每学年集中受理一次。
《成都市居住证》、《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持证人在其居住地所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登记点申请办理,办理过程中遇到实际问题可电话咨询《成都市居住证》、《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所在地各相关职能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
三、进城务工人员办理其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2016年,进城务工人员为其子女申请入学(以下简称申请人),需出示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提交复印件。
1.申请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成都市居住证》或《成都市临时居住证》;
2.申请人及其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或其他能够证明其法定监护关系的有效证明;
3.申请子女在本市中心城区就读的,须提供申请人与中心城区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申请人在中心城区内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含纳税或免于纳税相关证明);申请子女在本市郊区(市)县就读的,须提供其与该区(市)县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申请人在该区(市)县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含纳税或免于纳税相关证明)。
4.持《成都市居住证》申请人需提供截止5月31日,已在本市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证明(且申请入学当月处于持续缴纳状态);持《成都市临时居住证》申请人需提供截止5月31日,已在本市依法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证明(缴费累计时间在申请入学登记前24个月内,且申请入学当月及之前3个月处于持续缴纳状态)。
5.截止5月31日,申请人已在该区(市)县连续居住满一年的相关证明;
四、进城务工人员和其随迁子女不在同一户籍的,能否申请接受义务教育?
答:2016年,进城务工人员为其子女办理入学申请,需提供“申请人及其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或其他能够证明其法定监护关系的有效证明。”进城务工人员与其随迁子女若不在同一户籍,则需提供能够证明其与随迁子女具有法定监护关系的证明材料。具体由各区(市)县确定。
五、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具体指什么?
答:本《指导意见》中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目前,我市的市本级和区(市)县社保经办服务大厅、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已开通社保查询业务的社区劳动保障站,均可为参保人员提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打印服务,不受参保人员社保关系所属地的限制。参保人员打印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时,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社会保险卡;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社会保险卡办理。“个人养老保险实缴信息单”应加盖全市统一制式的“社保资料专用章”,经入学登记点网上验证后生效。
六、居住房产证明具体包括哪些?
答:按照市政府170号令第十五条规定,“居住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房屋租赁合同、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等。由房屋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居住证明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验证。
特殊情况由各区(市)县确定需提供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可向居住地所在教育行政部门咨询。
七、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升初”怎么办理?
答:已享受政策统一安排就学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升初时,须按《指导意见》规定重新提交申请。居住地未变更的,按当年的小升初政策执行;中心城区内居住地跨行政区域变更的,除可报考艺体特长生外、不参加公办学校当年小升初的其它批次入学(三、四批次),也不提供流水号,由现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学。报考艺体特长生时需提供的资料:(1)学生的户籍证明(含身份证号);(2)成都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3)小学综合素质报告单(或就读小学提供的相关证明)。(4)符合艺体特长生报名条件。
八、学籍证明是否要求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签章。
2016年,进城务工人员为其子女办理入学申请,除申请小学一年级入学外,须提交原就读学校签章的学籍证明。学籍证明不再要求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签章,简化了办理手续。
九、各区(市)县是否需要出台实施细则?
答:根据本《指导意见》要求,各区(市)县应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区域内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具体实施细则,在坚持《指导意见》基本原则和要求的基础上,各区(市)县在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具体做法上可能会存在一些差异,请申请人注意当地的具体细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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