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崇明区教育局 2017-02-28 14:39:26
2017年上海崇明区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府发〔2011〕74)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7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7〕2号)等文件精神,就崇明区落实本市户籍学生在居住地享受义务教育的试点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基本原则
按照“户籍与居住地一致优先”和“相对就近”的原则,根据教育资源和学生人数分布实际,科学规划落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居住地办理入学登记手续,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二、适用对象
适用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地入学的,并在2017年4月23日之前办理人户分离登记,持有《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
三、试点内容
本市户籍学生在居住地办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小学一年级、初中六年级)入学登记手续,由区教育局在区域内统筹安排入学。
四、实施细则
本区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按居住地(以《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为准)办理登记入学,在进行入学信息登记时,家长应明确作出在户籍地就读或居住地就读的选择结果。具体按照以下顺序统筹安排入学:
1.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的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一致,且户主为直系亲属或学生本人。
2.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的居住地址与户籍地址不一致,居住地产权人为学生父母或本人,并拥有全部产权。
3.适龄儿童、少年的居住地与其寄居在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处的户籍地址相一致(三代是从学生开始计算为一代的三代)。
4.适龄儿童、少年的居住地与其父母的租房地址相一致;
5.其他情况。
以上情况均要根据居住地学校学位情况和学生实际居住年限的长短等因素在区域内统筹安排。第3、4、5项在同一地址居住户内三年内原则上只有一次同校入学机会,同时还须经过教育局审核。
现场审核时家长须带领适龄儿童,携带户口簿、《入学信息登记表》、预防接种证、《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房产证、《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等。
五、有关说明
1.本市户籍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在进行入学信息登记时,家长应明确作出在户籍地就读或居住地就读的选择结果。
2.当居住地登记报名的适龄儿童、少年人数超过地块内学校计划招生人数时,由区教育局、各乡镇统筹安排。
3.本办法适用于2017学年第一学期一、六年级新生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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