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门头沟区教委 2017-04-28 11:51:10
北京市门头沟区2017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教育部、北京市教委关于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总体部署,依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7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7〕7号)的文件精神,为依法保障本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益,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批准,现就2017年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2017年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精神,继续坚持巩固成果、完善制度、推进改革的总体思路,提高教育治理水平,深化义务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大力促进教育公平,着力完善义务教育入学规则,继续推行学区制和九年一贯对口招生,积极稳妥探索单校划片和多校划片相结合,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确保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工作原则
1.坚持政府统筹原则,将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作为政府行为予以保障。
2.坚持区县为主,组织实施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
3.坚持免试、就近,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4.坚持程序规范,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作为规范办学的重要环节,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三、入学政策
(一)入学条件
1.凡年满6周岁(2011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本区户籍或具有本市户籍且家庭实际居住地(凭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在本区的适龄儿童均须按区教委划定的学校服务片区参加学龄人口信息采集,免试就近入学。
2.具有本市户籍且在门头沟区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和已经办理回门头沟区升入初中手续的在本市外区及外省市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按照就近就读、单校划片或多校划片的办法到相应初中学校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3.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家庭实际居住地(凭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就近入学。
4.持有区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进站函》、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区侨务部门开具的《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持有街道办事处开具《子女关系证明信》及其父(或母)本市户口簿的适龄儿童少年,以及持有政府人事部门签发有效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等各类人员子女中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本市户籍对待。
在小学入学工作中符合上述条件学生的资格审核、认定工作由门头沟区教委小幼科在规定时间内统一完成。
5.凡属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引进人才子女入学,按相关规定,由区教委协调解决。
对持有烈士子女、台籍学生、华侨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全国劳动模范子女身份证明的适龄儿童和已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按相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照顾。
6.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在本区务工就业证明、在本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全家户口簿、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审核后参加学龄人口信息采集,并自行联系学校就读;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可申请区教委小幼科协调解决。
(二)入学办法及相关规定
1.小学入学
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继续开展学龄人口信息采集工作,适龄儿童的父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服务平台录入信息。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要准确录入相关信息。严禁非正常跨区入学;严禁非正常跨片入学(棚户区拆迁等特殊原因除外)。各小学首先接收服务片区内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未在本区进行信息采集的学生,将影响该生的小学入学工作。
经区教委审核、认定的享受本市户籍对待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超龄儿童、京籍无户口适龄儿童的信息需到区考试中心单独采集。
入学人数超出学校所能提供的学位数,由区教委小幼科协调其他学校接收入学。
各小学要严格按照计划招生。
2.初中入学
(1)就近就读:各一般初中校根据家庭实际居住地和户口所在地就近接收本市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含按本市户籍对待的学生)。
(2)单校划片:采用对口直升方式招生,在此范围的每一所小学的毕业生升入划定的初中学校;在此范围的每一所初中学校接收片区内本市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含按本市户籍对待的学生)。
(3)多校划片:根据我区实际情况,永定地区的大峪一小和实验二小永定分校共同对应大峪中学分校和首师大附中永定分校,采用多校划片入学的方式,根据两所中学计划招生数(除去政策规定的特长生、住宿生、就近就读数等),以随机派位的方式确定学生入学学校(其中,2017年大峪中学分校在接收划定片区和人大附小京西校区京籍小学毕业生后的剩余学位数参加随机派位)。多校划片的随机派位工作由区教委统一组织。
(4)小学毕业生因棚户区改造和山区规划调整等特殊原因导致家庭住址在区内变动的,可以申请到家庭新住址所对应的学校入学。但如果该学校接收确有困难,则由区教委协调其他学校解决。
(5)小学毕业生可以申请回户籍或家庭实际居住地所在区县升入初中。申请到外区县入读初中的小学毕业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在就读小学提出申请,小学进行初审合格后,在就读的小学打印并填写“回户籍或家庭实际居住地入学申请表”,由家长携带相关材料(出具监护人的房屋产权证及全家户口簿等有关证明)统一到区考试中心小招办公室办理审核手续,审核通过后,再由家长到户籍或家庭实际居住地所在区县教委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登记后将申请表交回区考试中心小招办公室。该生将由登记部门所在区县分配入学,本区不再保留其初中入学资格。
(6)特长生入学
进一步规范特长生入学工作。在市教委备案可招收体育、艺术和科技特长生的学校,原则上可在本区跨片招生,其他义务教育学校一律不得以特长生名义招收学生。特长生项目和数量将向中华传统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方向倾斜。2017年各特长生招生校招收特长生单项比例要降到学校招生总人数的4%(多项8%)以内,全区招收特长生比例要降到本区招生总人数的4%以内。招生学校要向社会公布特长生招生计划。
(7)就读寄宿学校
进入寄宿校(班)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入学时须向学校出示学生本人2017年4月28日以后在本市区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一般性体格检查的体检证明。寄宿学校招收寄宿生人数不得超过本校的招收寄宿生计划数。学校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操作,并按规定时间到区考试中心小招办审批备案入学学生名单。
(8)就读特教学校和随班就读
培智学校要按时做好有就学能力残疾儿童少年的新生入学工作。有能力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根据残疾程度到就近的普通中小学校随班就读,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9)2017年本区继续使用全市统一的小学和初中入学服务系统,将每一个学生入学途径和方式全程记录,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权限进行查询和监控。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加强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由区教委负责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由区考试中心小招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各中小学要认真贯彻执行本实施细则,切实做好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二)实行计划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实行计划管理。加强入学需求前瞻预测,按照学龄人口数量、小学毕业生数量和中小学学校办学规模等制定小学、初中招生计划并报市教委备案。各学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招生计划。
(三)加强学籍管理
北京市中小学信息管理系统将依据小学和初中入学服务系统建立新生学籍。区教委将严格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控制新生非正常流动,保证各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四)关于入学的要求
为保证本区内每一名适龄儿童少年在新学年都能够入学就读,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招生工作时间安排统一操作,按计划招生。
各学校应服从区教委的统一调剂和安排,顾全大局、服务全局,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稳妥解决有关入学问题的信访和纠纷。
(五)关于收费
严格执行北京市关于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等相关文件要求,加大监督力度,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以任何名义收取择校费、报名费、测试费和借读费等。
(六)关于规范操作
1.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区教委统一规定的时间表进行操作。各中小学校要按规定的日期发放正式“入学通知书”。在放暑假前,各小学要负责本校毕业学生的教育工作。
2.杜绝违规操作。严格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7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执行,依法严肃处理违规违纪事件。
3.关于落实公示制度
(1)区教委将向社会及时公示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实施细则。
(2)每所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公办中小学要在学校显著位置公示学校服务片区、招生计划及录取名单。
(七)关于信访工作
各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信访接待工作,耐心细致地向市民解释政策,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树立首都教育形象,确保社会稳定。区教委定期对全系统受理、承办及处理义务教育阶段入学问题等信访情况进行内部通报。
(八)关于宣传与监督工作
加强对本区义务教育学校入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区教委要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在新学年开学时入校就读,防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
2017年,区教委和政府教育督导室及纪检监察部门将对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对违反《义务教育法》、违规招生、违规收费、违规办班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的进行通报批评,确保招生政策落实到位。监督电话:69842673(区教委小教科)、69842423(区教委中教科)、69840444(区考试中心小招办公室)。
五、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4月28日起实施。
附件:门头沟区2017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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