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2017-05-08 11:21:24
【丰台区】
申请、审核时间:5月16日-5月31日
审核标准:
一、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审核标准
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均需提供在京务工就业证明。
1.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应提供加盖在京用人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
2.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和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由本市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在丰台区租住房屋的,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均应提供从2016年12月至申请月上上月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证明(补缴保险的不属于连续缴纳),审核时处于正常缴费状态,且缴纳社会保险单位与务工单位一致。
每年对在校生父母的务工就业证明进行动态审核,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申请就读初中。
二、在丰台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审核标准
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在文件公布之日以前已在丰台区实际居住;审核时,审核申请人需提供在丰台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地址与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地址一致。
1.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自有住房的,其住房规划用途应为住宅,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已实际居住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需提供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和购房发票。
2.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租住房屋的,应提供规范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和自2016年12月至申请月的完税证明、房主《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主身份证和实际居住情况入户核查属实证明。其中:
(1)租住工作单位公房的,应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开具的住房证明和交纳房租证明。租住办公用房、地下室的证明无效。
(2)租住无房产证农民房的,应提供房屋地契证明、建房屋审批证明、村委会开具的房屋情况证明之一。
按有关规定不得转租的公租房、保障性住房、军产房房产开具的转租租房证明无效。
违法建筑、不符合防火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不得认定为实际住所。
每年对在校生父母的实际住所居住证明进行动态审核,租住房屋连续完税的,可申请就读初中。
三、全家户口簿审核标准
户口簿及其它证明材料能清晰表明审核申请人与其配偶及儿童少年的关系。
儿童少年年龄符合当年入学规定,户口簿上年龄与出生证明上年龄应保持一致。
四、北京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
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均需持有北京市公安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地址与在丰台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地址一致。
1.居住登记卡的有效期限起始日期应为2017年4月26日(含)以前。
2.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信息应为机打,涂改无效。
五、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审核标准
使用统一的规范文本、内容齐全。
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信息和户口簿一致。
【石景山区】
信息采集:5月8日-5月31日
街道办现场审核:5月17日-31日
登录入学服务平台进行学区内志愿填报:6月22日8:30-23日17:00
区义教办对非京籍进行学区内按志愿计算机派位:6月28日前
通过五证审核但未被学区内学校录取的非京籍学生填报(全区内有剩余计划学校)志愿:6月28日8:30-17:00。
区义教办对通过五证非京籍按志愿进行全区内计算机派位:7月1日前
一、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审核标准
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均需提供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及在京缴纳社保证明。
在京缴纳社保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
1.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双方提供2017年5月打印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
2.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双方社保自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在京连续三个月缴纳社保(不含补缴),审核时处于正常缴费状态。其中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在石景山区内租住房屋的,需一方自2017年1月起在石景山区连续缴纳社保。
在京务工就业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应提供加盖在京用人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为在有效期内的规范合同。
2.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
3.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为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有效的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为股东或合伙人的,应提供相关工商机关备案文件。
已获得我区入学就读资格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的法定监护人应按月正常连续参保和缴费,如有中断,将对其子女未来在我区升入初中产生影响。
二、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审核标准
审核申请人需提供在石景山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房屋规划用途为“住宅”,实际住所居住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购买自有住房的,应提供住建或国土部门登记的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应提供购房网签合同和购房发票。每个购房地址6年内只能协调一户入学申请,学校为九年一贯制义务教育学校的,9年内协调一户入学申请。
2.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租住房屋的,应提供规范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主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房主身份证、房主在审核现场签署的《承租人子女使用房屋入学知情同意书》及房主于5月8日前依法缴纳有效合同期内出租房屋租赁费1年的完税证明(应注明房屋地址,),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为一年(含)以上且在有效期内。住所应适宜居住,能保障适龄儿童的安全,同时要提交与相关部门签定的《租住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
租住单位公房的,单位应为房屋的产权人,并提供单位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单位住房管理部门开具的住房证明、本单位人事部门提供的工作证明。
租住无房产证农民房的,应提供规范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地契证明或建房屋审批证明、房主于5月8日前依法缴纳合同期内出租房屋租赁费1年的完税证明。
租住办公用房、地下室、商住两用房、公寓及按有关规定不得转租的公租房、保障性住房、军产房转租证明无效。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筑房屋租住证明、已实施拆迁范围内租房证明无效。
同一处房屋地址6年内只能解决承租人子女一户入学申请,学校为九年一贯制义务教育学校的,9年内协调租房人子女一户入学申请。
三、全家户口簿审核标准
1.儿童年龄符合当年入学规定,户口簿上年龄与出生证明上年龄应保持一致(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
2.全家户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需要提供儿童父母结婚证明、全家户口簿及适龄儿童少年《出生医学证明》。
3.单亲家庭需要提供父母离婚证书、离婚协议书(加盖民政部门公章)或人
民法院离婚判决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4.如果儿童超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未在当地接受义务教育的证明,并说明未按时入学原因。提供《非本市户籍超龄儿童情况表》、医院病历、北京三级甲等医院开具身体康复可以入学的诊断证明。
四、北京市居住证(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审核标准
1.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均需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北京市居住证(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其中北京市居住证(居住登记卡)在石景山区属地派出所签注时间应在2017年5月8日前。
2.北京市居住证(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现居住地址与在石景山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地址一致。
3.北京市居住证(居住登记卡、暂住证)信息应为机打,涂改无效。
五、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适龄儿童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审核标准
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持有石景山区有效期内北京市居住证(居住登记卡、暂住证)的可视为有此证明。
以上各类审核证明证件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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