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2017-10-18 10:40:05
第十二条【提供申请材料责任】来穗人员为其随迁子女申请统筹安排学位或积分制入学,必须保证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一经查实有弄虚作假的行为,立即取消申请资格。
第十三条【服务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处罚】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本细则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职。对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民办学校对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财政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对骗取、截留、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的学校及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解释权及信访、咨询受理】本细则由黄埔区招生考试委员会、黄埔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授权黄埔区教育局、黄埔区来穗局负责解释。
通过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等途径接收的涉及积分制入学资格条件、工作流程、积分公示等的信访、咨询,由黄埔区来穗局牵头受理,其他单位协助;涉及统筹学位计划、学位分配、学费补贴等具体事项的信访、咨询,由黄埔区教育局牵头受理,其他单位协助。
第十五条【实施日期与有效期】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予以修正或修订。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2016年4月15日印发的《广州开发区黄埔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穗埔教〔2016〕44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州市黄埔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服务管理积分指标体系及分值
一、基础指标
基础指标共有六项指标,最高分值累计合计为160分。
(一)文化程度(30分)。(大专及以上学历需要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1.研究生(硕士)或以上学历,30分;
2.大学本科学历,20分;
3.大学专科学历,10分;
4.高中或中专、中技学历,5分;
(二)技术职称或国家职业资格(30分)。
1.高级职称或职业资格三级以上(含三级),30分;
2.中级职称或职业资格四级,20分;
3.初级职称或职业资格五级,5分。
(三)在广州市缴纳社会保险年限(限养老保险)(30分)(时间截止当年3月,外地转入社保、补缴社保不计入年限。)。
(四)居住情况(最高分50分。超过50分的按50分计算。)(时间截止当年8月31日)。
1.在本区申报有效的居住登记,持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居住证》年限连续满五年及以上的,45分;连续满四年及以上不足五年的,35分;连续满三年及以上不足四年的,25分;连续满两年及以上不足三年的,15分;连续满一年及以上不足两年的,7分;
2.持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居住证》,且在本区购房或合法自建房并居住的,50分;
3.持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居住证》,且在本区合法出租屋居住或在本区注册的企业员工宿舍居住的,10分;
4.持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居住证》,未在本区申报有效的居住登记的或未在本区居住的,0分。
(五)计划生育(10分)。(备案截止时间当年3月31日)。
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在本区计生部门登记备案的,10分;
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并在本区计生部门登记备案的,5分;
3.未在本区备案的,0分。
(六)在本区稳定职业情况(含在本区注册企业就业或在本区注册的个体户/企业法人经营)(10分)。(以就业登记记录或工商注册为准,时间截止当年3月31日)。
1.有有效就业登记记录或工商注册的,10分;
2.无有效就业登记记录或工商注册的,0分。
二、加分指标
加分指标共有四项指标,最高分值累计合计为116分。
(一)来穗人员在本区投资兴办工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近3年度生产经营累计缴纳税额或近3年度在本区缴纳个人所得税额(以纳税年度所属期为准,一年纳税年度指1月1日至12月31日)。(最高分40分,超过40分按40分计算)。
1.来穗人员是本区企业的法人代表或或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其企业或工商户在本区缴纳地方各项税收每4万元每人1分;
2.来穗人员在本区缴纳个人所得税每1千元每人1分。
(二)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学籍(对象为当年在本区小学毕业申请入读初中一年级者,以广州市学籍系统数据为准)。(36分)。
在本区公办、民办小学接受小学教育每学期3分。
(三)志愿服务。(最高分10分。超过10分的按10分计算)(时间截止当年3月31日)。
来穗人员近3年参加本区及街镇团委组织的志愿服务每50小时加1分(以系统查询数据为准)。
(四)企业加分。(30分)。
1.来穗人员所在企业在上一年度本区内纳税区库留成总额排全区前50名,中层以上管理干部或技术骨干的加30分/人,普通工人加15分/人;
2.来穗人员所在企业在上一年度本区内纳税区库留成总额排全区51-200名,中层以上管理干部或技术骨干的加25分/人,普通工人加10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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