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2017-10-19 10:24:13
广州市南沙区2017年幼儿园招生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以及《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7年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通知》(穗教基教〔2017〕24号)的精神及相关规定,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招生工作原则
(一)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则,积极应对二孩政策后的形势,以儿童发展为本,统筹本区学前教育资源,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满足全区适龄儿童入园需求。
(二)做好幼儿园与小学的衔接工作,幼儿园小班入园年龄须年满3周岁(即2013年9月1日-2014年8月31日期间出生的幼儿)。
(三)教育部门举办的公办幼儿园招生对象为南沙区户籍适龄幼儿、符合本区统筹安排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位资格的非本区户籍人口适龄子女以及符合南沙区高端领军人才和重点发展领域急需人才适龄子女。教育部门办园面向社会招生比例为90%,自主招生比例为10%。其中教育部门举办的小区配套幼儿园,优先考虑南沙区户籍的小区业主子女入园,剩余学位面向社会电脑随机派位进行分配。若90%的比例无法满足以上符合要求的小区业主子女入园,则剩余的学位需继续招收符合要求的小区业主子女入园直至100%;若符合要求的小区业主子女报名人数超过招生总名额,则在符合要求的小区业主子女中通过电脑派位或其他公平、公开的方式进行招录。
(四)各镇(街)公办幼儿园由镇(街)按照市、区相关政策进行招生,招生方案报区教育局备案。
(五)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自主招生,招生方案需在招生前报所在镇(街)托幼办及区教育局备案。不得作“先到先得”的宣传,避免出现“彻夜排队”报名等现象。
(六)普通幼儿园应依法招收适龄轻度残疾幼儿入园随班就读,较重度残疾幼儿可到特殊教育机构接受学前教育。
(七)关注经济困难家庭适龄幼儿的入园需求,对户籍人口经济困难家庭适龄幼儿,通过资助、补贴等办法,保障其能享受基本的学前教育服务。
二、招生工作要求
(一)各镇(街)、幼儿园要认真贯彻上级部门关于做好作招生工作的政策精神,结合各自实际,及时公开各自招生工作信息,安排和落实好幼儿园招生的各项工作,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各镇(街)托幼办认真审核本区域幼儿园的招生计划和宣传资料,积极引导幼儿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录取幼儿。
(二)各类幼儿园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生,实行免试入学,不得采用测验、口试或其他任何变相考试及审查成绩的方式进行招生。
三、招生工作安排
(一)为方便广大家长给子女选择就近、适宜的幼儿园入读,确保幼儿园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各幼儿园要切实做好招生准备工作。坚持招生公示制度,要将本园办学性质、等级、招生对象、招生时间、录取办法及咨询和监督电话等招生情况提前在园内公告栏张贴宣传,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在本园网站公告。
(二)幼儿报名时,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持有效居住证明(房产证、购房协议、宅基地证明、集资房证明、拆迁协议,租凭合同等)、户口簿、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保健手册及预防接种证等有关资料,到幼儿园报名。
(三)各类幼儿园招生时间安排
1、教育部门举办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在2017年5月5日开始报名工作,5月12日前完成报名及录取工作。教育部门举办的非小区配套公办幼儿园,在2017年5月开始报名工作,并在6月上旬完成报名及录取工作。
2、各镇(街)公办幼儿园及民办幼儿园报名时间原则上为5月,6月上旬完成报名及录取工作。
以上各类幼儿园要在6月中旬前发出《新生录取通知书》。
四、招生工作组织实施
将国家、省、市有关招生政策传达到幼儿园和幼儿园主办单位,保证幼儿园招生工作有序开展,同时具体负责教育部门举办的公办幼儿园招生工作的组为确保南沙区2017年幼儿园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成立幼儿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托幼办,负责本区幼儿园招生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及时织实施。
区属各公办幼儿园要相应成立幼儿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园长担任组长,成员由主管招生工作的行政、学籍管理员和本园政治素质好、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较强,并能正确把握招生政策的教职员工组成,负责组织和实施幼儿园的招生工作。(广州市南沙区教育局,2017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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