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入园政策 2017-10-31 16:19:00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幼儿园工作规程》、《上海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7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7年本市适龄儿童入园工作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招生原则
1.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则,积极应对本区入园高峰,基本满足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的入园需求。
2.进一步落实《静安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合理配置与统筹区域学前教育资源,继续执行“相对就近、免试入园、户籍优先、统筹协调”的招生原则。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网站公示、张贴《招生通告》、发放相关宣传资料等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布招生入园工作的相关信息。
二、招生对象
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出生(满3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集体活动且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
三、报名(登记)时间 5月13日 8:30-16:30
四、预约时间
预 约 街 镇 预 约 对 象 预约时间 天目西路、北站、芷江西路、宝山路、 共和新路、大宁路、临汾路、彭浦新村、彭浦镇 本区户籍 5月9日 本区集体户口、港澳台、 外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5月10日
五、报名条件
2017年静安区幼儿园招生入园报名条件
六、录取办法
根据教育资源分布情况,当招生范围内的户籍适龄儿童报名数少于招生计划数时,适龄儿童如数安排进入对口范围的幼儿园;当招生范围内的户籍适龄儿童报名数超过招生计划数时,将以电脑派位或按照本区户籍、本区集体户口依次统筹协调入园;港澳台、外籍的适龄儿童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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