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入园政策 2017-10-31 16:22:01
根据市教委“关于本市适龄儿童入园”的相关工作要求以及上海市《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实施意见》、现就2017年本区幼儿园招生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招生的原则
1、本区户籍适龄儿童优先安排原则
2、统筹协调的原则
3、免试入园的原则
4、来沪人员随迁子女依证、依次逐步解决的原则
二、报名、登记范围
1、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期间出生的身体健康(无慢性传染病、智力正常、可正常参加集体活动)的适龄儿童,为2017年秋季公办幼儿园报名或登记对象。
2、2011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期间出生的身体健康(无慢性传染病、智力正常、可正常参加集体活动)未在本区入园的儿童,可进行插班登记。录取与否视有无插班名额而定。
3、区域内常住户籍的残疾儿童,中、重度智障儿童,可到学前特教指导中心(地址先棉祠南弄15号,电话63770989-8004)或华东师范大学附属卢湾辅读实验学校(斜土路265弄30号,电话63016262)联系。听障儿童到上海市第四聋校(皋兰路31号,电话63288988)联系。
4、2014年9月1日(含9月1日)-2016年2月28日出生的身体健康(无慢性传染病、智力正常、可正常参加集体活动)的适龄儿童可通过网上招生系统了解入托信息(参见附件4)。
三、幼儿园报名对象
1、持有在2016年12月31日前(含2016年12月31日)入户的、招生区域内常住户籍的适龄儿童。
2、持有在2016年12月31日前(含2016年12月31日)办妥的、招生区域内房产证的适龄上海户籍儿童(产权人是父、母或儿童本人的有效)。
3、持有招生区域内集体户籍的适龄儿童。
四、幼儿园登记对象
1、持有在2017年1月1日(含2017年1月1日)后入户的、招生区域内常住户籍(户籍与父母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一起,其父母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户主的有效),且愿意服从统筹的适龄儿童;或者持有在2017年1月1日(含2017年1月1日)后办妥的、招生区域内房产证的(产权人是父、母或儿童本人的有效),且愿意服从统筹的上海户籍适龄儿童。
2、父母一方持招生区域内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经审核居住证和“积分通知书”(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后予以登记。视具体学额在全区范围内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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