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入园政策 2017-10-31 15:08:40
各教育指导中心、区属幼儿园: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幼儿园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开、透明,维护幼儿园招生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穗教发〔2014〕20号)、《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7年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通知》(穗教基教二发〔2017〕2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区2017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招生工作原则
(一)做好幼儿园与小学的衔接工作。幼儿园入园年龄为3周岁,2017年秋季小班新生招收对象为2013年9月1日―2014年8月31日期间出生的适龄幼儿。3周岁以下幼儿原则上入读托儿所或幼儿园附设的托儿部(班)。在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有条件的幼儿园通过申请并经属地教育指导中心和区教育局批准,才可举办托儿部(班)。自2017年秋季起,各镇街中心幼儿园不再招收托儿部(班)。
(二)幼儿园应根据所在区域生源情况和本园教育资源状况,合理制定本园2017学年招生计划,并在招生工作开始之前向社会公布招生人数和班数,同时报所属教育指导中心、区教育局备案。
(三)各类幼儿园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招生。
1.区属公办幼儿园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招生,根据《广州市教育局关于13所原广州市教育局局属幼儿园2016年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穗教发〔2016〕21号)及《会议纪要》(番教纪〔2013〕8号)精神,区属公办幼儿园原则上招录本区户籍幼儿,90%的学位统一通过电脑派位公开面向全社会招生;10%的学位由幼儿园自主招生。按照上级要求,自主招生遵循以下三条原则:一是解决幼儿园原招生渠道幼儿的入园需求。自主招生名单由幼儿园领导班子集体决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二是2017年自主招生比例不高于10%。三是有利于幼儿园健康、稳定发展。
2.各镇街中心幼儿园招生工作由所属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自主安排,招生方案需在招生前报区教育局备案。条件成熟的中心幼儿园实行公开派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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