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2017-11-20 15:00:28
(四)报名所需材料:
1.西湖区常住户籍适龄儿童:
家庭户籍本、家庭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等)、孩子的预防接种卡。若提供的房产不属于孩子父母名下的全产权房产,则需要提供父母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家庭九城区无房证明)。
2.杭州市区集体户适龄儿童:
家庭户籍本(页)、家庭房屋所有权证(或家庭九城区无房证明以及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孩子的预防接种卡。
3.杭州市区拆迁家庭适龄儿童:
家庭户口本、有效的拆迁协议、家庭房屋所有权证(或家庭九城区无房证明)、过渡地房屋租赁协议等以及其他学校认为需要查验的资料、孩子的预防接种卡。
4.进城务工随迁适龄儿童:
①家庭户籍本和父母双方身份证(不在同一户口下需附结婚证);
②孩子本人的IC卡式的《浙江省居住证》或父母双方在杭连续不间断一年及以上的有效(临时)居住证(居住登记);
③有效的居住证明材料。有家庭自购房产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无家庭自购房产的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证明以及家庭九城区无房证明;
④父母双方或一方近一年与在杭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商部门办理的在杭营业执照;
⑤适龄儿童的预防接种证。
(五)招生录取办法:
1.学区内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超过经核定的该校招生计划,学校应根据学龄儿童户籍和家庭住房情况,按照“房、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按下列先后顺序录取:
①学龄儿童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房三者一致,均在学区内(以父母全产权的房产为依据认定)。或学龄儿童户籍自出生日起落户并和父母居住在(外)祖父母家的[以(外)祖父母全产权房产为依据认定],父母市区内无房产。
②学龄儿童户籍自出生日起落户并和父母居住在(外)祖父母家的[以(外)祖父母全产权房产为依据认定],父母市区内另有房产。
③学龄儿童有本市区户籍,但不属于上述两类。
④学龄儿童无本市区户籍,但符合在杭就读条件。
2.当同一顺序的学生人数超过学校的招生计划时,由学校依据公平、公正原则制定排序规则和方法并报区教育局批准后实施。学校未能录取的学龄儿童由区教育部门按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到其他有学额的学校就读。
3.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居住地、工作地、社会保险缴纳地三者一致的,其子女由区教育部门在同类学生中优先安排。
4.对于报名过程中提供假证明、假材料或是提供的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凡实际居住与(临时)居住证不符的学校不予录取。
5.对不符合杭州市就读条件的来杭务工人员子女,学校不接收报名。学校要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请家长及早安排孩子到户籍所在地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六)其他
1.适龄特殊儿童入学。本区适龄智障儿童(达到中等及以上智障程度的)原则上由“紫荆花学校”接收入学;本区盲童向户籍或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所在区教育局教育科或残联报名就读省盲人学校;聋人儿童向杭州聋人学校报名就读。各校随班就读(含送教上门)的特殊儿童均需在就读学校办理学籍关系。
2.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驻地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ABC类高层次人才子女等入学,向区教育局教育科提交申请,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3.凡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都必须按时依法入学,确因身体特殊原因需推迟入学的西湖区户籍儿童,家长须持市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和本人申请办理延缓入学手续,经户籍所在地学校、街道和区教育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延缓入学。
四、严格招生纪律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工作情况纳入区教育局对各公办小学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对出现以下招生情形的学校,由区教育局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并对责任人依法查处,报市教育局备案。
1.擅自改变招生计划招生的。
2.违反规定的招生时间、程序进行招生的。各学校应按统一部署的时间、程序进行招生工作,不得擅自提前;招生工作结束以后,各校均不得再招收已被其他学校正常录取的学生,个别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须按学生转学相关规定经双方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3.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择校费,包括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除住宿费外,学校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
4.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相关的考试、测试,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和各类考级证书作为录取的条件和依据。
5.以“实验班”、“特色班”、“双语班”等名义进行招生或招生宣传。
6.学校擅自接受学籍不在本校的儿童就读。
7.学校拒绝本学区内符合条件的儿童报名。
8.经核定的招生计划尚有余额,拒绝招收上级统筹调配符合条件的儿童入学。
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7年5月31日印发
附:杭州西湖区2017年秋季公办小学招生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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