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家长帮论坛厦门站 作者:范小筒 2017-12-11 15:17:39
3.民办校积分派位(7月22日)。对未派入公办校且通过网上填报志愿申请就读我区合法民办校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照“积分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派入民办校。
被派入公办小学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应于7月20日下午至21日上午持户口本、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指标,不再保留或重新安排学位。
被派入民办小学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应于7月23日上午持户口本、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指标,不再保留或重新安排学位。
未派位入读集美区公、民办小学的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应及时将适龄儿童带回户籍所在地就学或自行安排就学事宜。
(八)民办小学空余学位报名(7月24日)
民办学校在完成区教育局统筹招收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子女招生计划后,如有空余学位,可于7月24日接受其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子女报名。
(九)民办校登记学生资格审核(7月24日—27日)
7月24日—27日对民办校受理登记的随迁子女进行积分入学基本资格审核。其中,符合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的家长,按照在集美区暂住的年限从高到低排序,若暂住年限相同的,再按照社保年限排序(父母双方只取排序靠前的进行排序)。
(十)民办校剩余学位录取(7月28日)
根据剩余空学位,按照排序从高到低录取,录满为止。具体收费标准按分级补助标准执行。
四、随迁子女申请入读公民、办学校,必须保证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证件、证书为随迁适龄儿童父(母)本人的材料,且真实有效,一经查实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取消其按本办法在厦参加积分入学的资格。
五、其他事项
(一)本细则规定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是指申请入读集美区公、民办小学一年级的非集美区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严禁在全国学籍系统已建立学籍的随迁子女参加集美区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否则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二)本细则的实施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对积分入学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本细则由集美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四)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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