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普陀区教育局 2018-01-23 15:05:42
依据《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中小学生学籍业务办理相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根据中小学校教学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为有利于教学秩序的稳定和学生的正常学习,学生转学一般应在新学期开学前办理。
一、转学条件
1、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
(1)学生户籍随监护人户口由本市其他区县迁移到本区,可申请跨区转学(学籍由外区学校转入本区学校)
(2)学生户籍随监护人户口在本区内跨街道(镇)迁移(非同一街道(镇)和相邻街道(镇))可申请本区内转学
(3)学生户籍由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迁入本区,可申请跨省转学(学籍由外省市学校转入本区学校);
(4)学生父母一方持《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积分(目前标准积分为120分),积分需在本市居住证积分管理系统各查询确认,居住证登记住所在本区,居住证登记住所地址须与购房或租房证明材料登记地址相同,可申请学籍由外省市或外区学校转入本区学校;
(5)学生父母一方为本区常住户口,可申请学籍由外省市或外区学校转入本区学校(需符合条件,见转学申请材料)。
(6)小学五年级、初中九年级不予转学。
2、高中阶段
(1)学生本人为本区常住户口,在外省市参加中考并录取普通高中,可申请学籍由外省市学校转入本区学校;
(2)学生父母一方持在有效期内的原人才引进类“上海市居住证”,(居住证需在“21世纪人才网”上能够查验,且持证人姓名后有红色的“√”),且学生在外省市参加中考并录取普通高中。居住证登记住所在本区,居住证登记住所地址须与购房或租房证明材料登记地址相同,可申请学籍由外省市学校转入本区学校;
(3)学生父母一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连续满3年,且积分达到标准积分(目前标准积分为120分),积分需在本市居住证积分管理系统查询确认。居住证登记住所在本区,居住证登记住所地址须与购房或租房证明材料登记地址相同,可申请学籍由外省市学校转入本区学校;
(4)学生父母一方为在沪高校、科研机构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人员,可申请学籍由外省市或外区学校转入本区学校;
(5)学生父母一方及学生本人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海外证,可申请转入本区学校。
(6)高三年级不予转学。
(7)本市范围内高中之间不予转学。
二、转学受理
1、小学生转学由各小学、一贯制学校直接受理。
2、外省市、外区县初中学生申请转入本区的,由家长在规定时间到区教育局指定地点申请。
3、本区内转学的初中学生,由转出学校在区教育局规定的时间统一将申请材料交区教育局审核
4、高中学生转学,由学生及家长自行联系本区内普通高中,学校同意接收后,由接收学校在区教育局规定的时间统一将申请材料交区教育局审核。
三、转学申请材料
1、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
(1)学生原学籍所在学校开具的“转学信息表”,“信息表”上必须提供学生“全国学籍号”,若学生暂无全国学籍号的,必须提供原学籍所在学校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并盖章的无“全国学籍号”书面证明;
(2)“学生成长记录册”或“成绩报告单”;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复印家庭住址页、学生监护人页和学生本人页);
(4)学生父母一方持《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积分的,还需提供:
①《上海市居住证》及积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②《上海市居住证》登记地址为本区购房的,提供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居住证登记地址须与房产证登记地址相同;
③《上海市居住证》登记地址为本区租赁房屋的,提供正规的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居住证登记地址须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登登记地址相同;
(5)父母一方本市户口(再婚家庭)的,还需提供:
①孩子抚养权判决书(抚养权必须是再婚夫妻一方的);
②户口簿无法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③学生父母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学生本人的上海市投靠类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转入八年级的学生,上述两证均须于2016年8月30日前办出)。
2、高中阶段
(1)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复印家庭住址页和学生本人页);
(2)原学籍所在学校开具的“转学信息表”,“信息表”上必须提供学生“全国学籍号”,若学生暂无全国学籍号的,必须提供原学籍所在学校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无“全国学籍号”书面证明;
(3)初中毕业证书复印件;
(4)高中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5)初中升学考试每门科目的考试成绩及每门科目的满分标准(需当地中招办或教育行政部门盖章);
(6)持原人才引进类《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子女还需提供:
①《上海市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②《上海市居住证》登记地址为本区购房的,提供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居住证登记地址须与房产证登记地址相同;;
③《上海市居住证》登记地址为本区租赁房屋的,提供正规的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居住证登记地址须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登登记地址相同。
四、转学程序
(一)小学
1、小学转学由各学校直接受理。学校接收转入后,将学生“转学信息表”与相关证明材料在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由学校统一交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盖章确认。
2、区教育局审核同意转学,并盖章确认后,学校方可在学籍管理平台发起转学异动。
(二)中学
1、本区内初中之间转学
本区内初中之间转学,由学生原就读学校收齐申请材料后,统一交区教育教育考试中心办理。
2、外区县、外省市转入本区
(1)初中转学
①学生监护人持转学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申请转学,并于递交申请材料初审通过后填写“普陀区中学生转入申请表”。
②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根据相对就近原则和学校实际学额情况安排接收学校,并以信函(或电话)方式将转学报到通知寄给(通知)转学申请学生或家长。
③学生到校报到后,到教导处领回盖有区教育局学籍管理专用章和学校教导处印章的转学信息表,到原就读学校办理转学调档手续(调取纸质学生档案材料)
④接收学校在学籍管理平台中发起转学异动。
(2)高中转学
①学生及监护人持转学申请材料,自行到本区高中联系转学事宜
②学校审核学生的转学条件,对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学校在有空余学额的前提下,可进行相关课程的考试,考试结果达到学校要求的,可予以接收。学生的转学申请材料由接收学校在规定时间统一送区教育考试中心办理转学手续。
③区教育行政部门复审学生的转学条件,审批同意后,学校将盖有区教育局学籍管理专用章及学校教导处章的转学信息表交还转学学生,并通知学生到原就读学校办理转学调档手续(调取纸质档案材料)。
④接收学校在学籍管理平台中发起转学异动。
3、外省市转入我区的学生,因教材差异,需经转入学校测试后确定就读年级。
4、转往外省市学校学生的转学信息表、学籍卡及外省市转学审批表等证明材料需区教育行政部门盖章的,学生家长应将相关材料提交学生原就读学校,由学校统一交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盖章。
5、除外区县外省市申请转入本区初中的学生外,区教育行政部门不受理学生和家长个人的转学申请。
6、所有转入学生,均需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中成功调取电子学籍信息后,方能生成转入学校新的学籍。
五、转学受理时间和地点
1、小学转学受理时间:
2018年1月23日(周二)至1月25日(周四),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由各学校将转入学生申请材料交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审核。
2、本区内初中转学受理时间:
2018年1月26日(周五)前,各初中将申请转出本校,且在本区范围内转学学生的申请材料交区教育考试中心。
3、外区县、外省市初中学生转到本区受理时间和地点:
2018年1月29日—31日(周一至周三)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
受理地点:上海市普陀区行政服务中心(同普路602号,泸定路口)。
联系电话:62601510(非现场受理期间)
22234526(现场受理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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