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奉贤区教育局 2018-03-01 14:47:45
2018年上海奉贤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方案
各初中、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8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8〕9号)文件精神,为促进依法办学,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现就本区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1、坚持以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入学权益、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2、各校要在区教育局、镇(街道、社区、开发区)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本辖区内生源的摸底调研,并根据学校办班规模、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和本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招生计划,确保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适龄学生接收义务教育。
3、继续应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www.shrxbm.cn),实施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规范管理,学校要切实贯彻“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计划外自行招收学生,严禁擅自跨区域招生。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多种形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信息,加强学校、家庭、社会之间的沟通交流。学校应通过本校网站公告、“校园开放日”、在社区张贴《招生告示》等形式,向辖区内适龄儿童告知招生工作政策、入学信息登记时间、地点、以及入学验证时间、地点及携带所需审核的各种证件。
5、根据本地区实际,小学班额原则上不超过40人,初中班额原则上不超过45人,接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学校班额可适当放宽。有条件的地区,小学班额可以安排30人左右,初中班额可安排35人左右。
6、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按照区教育局确定的就近入学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安排适龄儿童入学。严禁举办各类重点班、实验班、快慢班;严禁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学生并按照测试成绩分班;严禁将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作为招生录取的依据。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随班就读;中重度智力残疾、听力残疾和视力残疾的本区户籍适龄儿童需在家长陪同下携带相关证明到奉贤区特殊教育指导中心报名咨询,经核定后,安排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二、小学阶段招生
1、入学信息登记。各校要根据本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要求,切实做好人员培训、设施设备配备、网络畅通等保障工作,合理安排相关的工作人员,确保适龄儿童入学信息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2018年小学招生入学对象为:2011年9月1日—2012年8月31日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当年度入学的,可向区教育局申请推迟一年入学。上一年度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未入学的,可向区教育局提出入学申请。
4月8日—4月23日,在园适龄儿童家长在幼儿园登记孩子入学信息,未入园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家长在区教育事务受理中心登记孩子入学信息,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和入学报名告知书。4月23日为本市小学入学信息登记统计截止日,之后不得更改入学信息。家长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后,须在4月23日前按照规定样式上传适龄儿童的照片,作为入学报名、公办小学验证或民办小学面谈活动(以下简称面谈)的重要依据。登记点应当告知照片上传的有关要求。
2、公民办小学入学报名。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家长,须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进行入学报名,选择“公办小学报名”或“民办小学报名”,其中,公办小学报名时间为4月26日-5月3日,民办小学报名时间为4月26日-4月28日。来沪人员随迁子女报名公办小学,以安排公办小学为主,部分地区公办教育资源紧缺的,统筹安排进入政府购买服务的民办小学就读。
3、统筹居住地入学。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继续做好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地入学的,凭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截止日为2018年4月23日),申请居住地登记入学。按照我区“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实施细则,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再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在区域内统筹安排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
本市集体户籍适龄儿童参照居住地登记入学办法就读。本市户籍居住廉租房的适龄儿童可凭户口簿及相关居住证明在廉租房所在地登记入学,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就近入学。
4、来沪人员随迁子女招生。各校要根据有关要求,切实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招生入学工作,加强对随迁子女入学证件的审核。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18〕5号)等要求,2018年,来沪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需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父母一方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签发或签注时间在2018年1月1日前)。
(2)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签发或签注时间在2018年1月1日后),且一年内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不含补缴)或连续3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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