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普陀区教育局 2018-03-01 17:54:43
关于2018年上海市普陀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中小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8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8〕9号)等精神,现就本区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办普陀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以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入学权益、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招生”原则,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依法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2.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免试就近入学”原则。
3.坚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原则,办好每一所学校,满足每一位适龄学生的入学需要,切实维护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信息,加强教育管理部门、中小学校和家庭、社会之间的沟通交流。
三、入学条件
1.2018年小学招生入学对象为:2011年9月1日-2012年8月31日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当年度入学的,可向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推迟一年入学;上一年度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未入学的,可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入学申请。
2.根据本市有关规定,2018年本区将继续做好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地入学的,凭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截止日为2018年4月23日),申请居住地登记入学。
3.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18〕5号)等要求,2018年,来沪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需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父母一方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签发或签注时间在2018年1月1日前)。
(2)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签发或签注时间在2018年1月1日后),且一年内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不含补缴)。
(3)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签发或签注时间在2018年1月1日后),且连续3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
(4)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满3年,且连续3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
符合入学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所持的居住证件上的居住地址,应与父母所持居住证件上的居住地址相一致。
2018年,区教育行政部门受理随迁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为8月10日。
4.跨区就读的本市户籍五年级学生,应在就读学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毕业后可在学籍所在区就读初中,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回户籍(居住)地所在区就读初中。办理申请回户籍(居住)地就读手续的截止日期为2018年4月13日。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五年级的本区户籍、非本区户籍学生,如需在本区就读六年级的,须携带相关证件到户籍或居住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点办理入学信息登记手续(截止日期为2018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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