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虹口区教育局 2018-03-01 18:08:16
上海市虹口区教育局关于2018年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8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8〕9号)的文件要求,现就2018年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与要求
(一)坚持以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根据生源、学校分布情况,确定各校对口招生入学范围与招生计划,确保辖区内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都有相应的学位。
(三)坚持招生入学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区教育局和学校将通过教育局和学校网站公告、“校园开放日”、在校门口和社区张贴《招生告示》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信息。
(四)通过“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www.shrxbm.cn),实施招生入学规范管理。各校应按市教委及本区规定的时间节点开展招生入学工作,严禁学校在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学生;严禁擅自跨区招生;严禁举办各类重点班、实验班、快慢班;严禁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并按照测试成绩分班;严禁将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作为招生录取的依据或参考。各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随班就读。
(五)有序开展“校园开放日”活动。3月10日-3月31日,公办中小学开展“校园开放日”活动;4月14日-4月22日,民办中小学可以开展“校园开放日”活动,其余时间不得安排面向非本校学生及其家长的校园开放活动。“校园开放日”向社区学生及其家长展示学校办学理念、课程设置、师资水平、办学特色等,参与学区、集团建设的要展示共享共建的资源,但不得组织学生报名,不得组织测试或面谈,不得收取学生任何形式的简历(包括各类证书)等材料,也不得留下家长的联系方式。
各校要提前制定“校园开放日”活动方案,报区教育局备案后实施。学校要提前通过学校网站、张贴通告等形式告知社区和家长,做好“校园开放日”活动的预约登记、组织管理、安全保障等工作,确保活动安全、有序。民办学校要将“三个承诺”(不提前开展报名和面谈工作、不收取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及各类获奖证书、招生录取不与社会任何教育培训机构挂钩)写入“校园开放日”活动通知的显著位置明示,“校园开放日”期间将“三个承诺”通过书面形式发到每一位参与的学生和家长手中。
(六)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管理工作。根据学校寄宿条件等实际情况核定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可跨区招生。学校的招生简章经教育局审核同意后,通过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招生简章内容应包括办学情况、招生计划、招生程序、面谈范围、收费标准、“三个承诺”等。
5月18日前,民办中小学要将面谈方案(包括面谈方式、面谈题目等)密封并加盖密封章后,交教育局备查。面谈应结合本校办学理念与办学特色,通过活动考察、面谈交流等方式,从行为习惯、学习习惯、团队合作、实践能力、身心素质、兴趣爱好、家庭教育等方面,选择符合条件的学生。面谈全程录音录像,并做好存档备查。面谈过程向市、区教育行政、督导、监察部门以及学校家委会代表等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七)完善学生学年注册制度。学校向学生家长统一发放学生学年注册告知书,明确注册对相关证件核对的要求,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及其家长要关注持有证件的有效期,及时到相关部门续签或补证。对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暂不予以学籍注册。学校应向家长告知不能注册学籍所产生的后果。家长须向学校承诺及时前往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件,确保所持证件的有效性。
二、小学招生入学工作
(一)招生入学对象
2018年小学招生入学对象为:2011年9月1日-2012年8月31日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当年度入学的,可向区教育局申请推迟一年入学。上一年度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未入学的,可向区教育局提出入学申请。
(二)入学信息登记
1.4月8日-4月23日,在园适龄儿童家长在幼儿园登记孩子入学信息,未入园适龄儿童家长在区指定登记点登记孩子入学信息,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和入学报名告知书。本市户籍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在进行入学信息登记时,家长须明确作出户籍地就读或居住地就读的选择,一旦确认将无法更改。
2.入学信息登记前,家长须对儿童在读幼儿园提供的姓名、证件号码、户籍、居住等信息进行比对确认,如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到公安部门或社区事务受理中心补办或更正。符合入学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所持的居住证件上的居住地址,应与父母所持居住证件上的居住地址相一致。
3.4月23日为本市小学入学信息登记统计截止日,之后不得更改入学信息。
家长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后,须在4月23日前,按照规定样式上传适龄儿童的照片,作为入学报名、公办小学验证或民办小学面谈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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