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家长帮论坛厦门站 作者:文桥 2018-04-08 11:58:11
整理了关于2018厦门沧海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办法实施细则,希望对宝贝升学有所帮助,仅供参考。
海沧区2018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办法实施细则
为做好我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工作,根据《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厦教基〔2018〕3号)、《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居住证政策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工作的通知》(厦教基〔2017〕9号)、《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2018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厦教基〔2018〕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基本原则
2018年,海沧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就读小学一年级采取“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班生额标准提供学位。积分入学信息及时公开,根据学位情况,按照“积分优先、遵循志愿”的办法录取。
二、参加积分入学的基本条件
1.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年满6周岁(即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期间出生)的适龄儿童方可入学(未及龄或超龄的随迁子女均不能在我区申请参加积分入学);
2.随迁子女父(母)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居住地住址在海沧区的福建省居住证;
3.随迁子女父(母)报名前在海沧区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即2017年11月1日-2018年4月30日必须在海沧区居住。参加2018年积分入学的随迁子女父(母),如果近一年(2017年9月1日-2018年8月31日)在厦门市连续居住(中间间断累计不能超过三个月)且目前在海沧区居住,可参照符合“在海沧区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条件予以报名。过渡一年。从2019年起应严格按照“报名前在海沧区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执行。
说明:在海沧区购置拥有50%以上(不含50%)产权的成套居住条件商品住房(房屋用途应为“住宅”)的随迁子女父(母),若因办理居住证年限不足而达不到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的,可凭其本人(或配偶)在海沧购买房屋登记备案的时间(登记备案时间截止至2018年4月13日)与其办理居住证的时间合并计算在厦居住时间,计算务工社保积分和稳定居住积分时不以此方法计算得分。
本市外区户籍随迁子女要参加海沧区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的,其在海沧区的居住情况应由其居住地所在的社区(村)居委会提供电子居住证明。
三、积分项目和计算办
入学积分按照务工社保积分58分、稳定居住积分57分和计划生育积分5分等三部分计算积分,总分120分
(一)务工社保积分(58分
1.随迁子女父(母)(主申请方)在工作单位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累计每满一年(12个月)积4分,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12个月*4分计算得分,补缴的月份不予计算得分,本项满分48分。
2.随迁子女父(母)双方均在厦门居住(近一年副申请方须在厦有居住记录)、务工的,可以一方作为主申请方计算积分,另一方作为副申请方。副申请方在厦门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按累计每满一年(12个月)积2分计算积分,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12个月*2分计算得分,补缴的月份不予计算得分,本项满分10分。
(二)稳定居住积分(57分)
1.随迁子女父(母)(主申请方)一方在厦门市居住累计每满一年(365天)积2分,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天数/365天*2分计算得分,本项满分24分。
2.随迁子女父(母)在海沧区购置成套居住条件的商品住房(房屋用途应为“住宅”),且其父(母)所占房屋产权的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得24分;同一套房产,由随迁子女父(母)共同拥有产权的,可将夫妻二人的产权合计计算。拥有多套房产的,仅按一套计算。
3.随迁子女父(母)一方(主申请方)居住地与社会保险缴交地均在海沧区,并在海沧区申请参加积分入学的,累计每满一年(12个月)积1分,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数/12个月*1分计算得分,本项满分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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