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荔湾区教育局 2018-04-11 10:58:37
广州市荔湾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在我市就业、创业、生活、就学的非本市户籍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促进教育公平,建设和谐幸福广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来穗人员”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广州市居住、广州市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且持有在广州市办理的《广东省居住证》连续满1年的非广州市户籍人员。来穗人员为其非广州市户籍的适龄随迁子女申请我区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公办学校学位或政府实行补贴的民办学校的学位,适用本办法。
凡符合《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分类一览表》条件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广州市人才绿卡持有人的随迁子女、区政策性照顾借读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按当年市、区中小学招生工作相关规定安排义务教育学位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的实施由区招生考试委员会负责,具体由区教育局、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牵头,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成员单位协助。
第二章申请积分制入学的条件
第四条来穗人员为其随迁子女申请在我区积分制入学时,须持有在广州市办理的有效期内《广东省居住证》连续满1年(截止时间为当年8月31日),在广州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其中一个险种),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在我区有合法稳定住所;2.在我区有合法稳定职业。
其随迁子女须符合以下条件: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的随迁子女:截止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年满6周岁,且尚未入学;申请入读初中一年级的随迁子女:须为当年应届小学毕业生。
已入读小学(或初中)的,不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
第五条关于合法稳定住所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申请人或其配偶或随迁子女在我市拥有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地产证明、购房协议、宅基地证明、集资房证明、拆迁协议等证明材料之一。
(二)申请人在我市租赁住房的,提供在有效期内的房屋租赁合同,并且已在市(或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房屋所在地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及其他授权办理备案机构办理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三)在我市服务单位提供的住所居住的,提供服务单位出具的居住证明,以及单位宿舍用房产权、租赁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
第六条关于合法稳定职业是指:申请人提供在我市范围内(含在我市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和住所地在我市的用人单位等)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土地承包合同、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最近一份须在有效期内)等证明材料之一;或提供在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的营业执照或工商企业登记证(须在有效期内)。
第三章申请积分制入学的流程
第七条积分制入学是按照《广州市荔湾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指标及分值体系表》(以下简称指标体系表,见附件),对申请积分入学的随迁子女的同一法定监护人(父或母一方)各项指标进行量化并赋予一定的分值,按指标体系表计算、排序,按积分由高到低顺序公示积分结果。积分计算结果相同时,按指标体系表中的“指标编号”顺序依次比较积分。
第八条积分制入学申请流程:
(一)申请人应详细阅读并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要求,准备相应的基本材料及积分材料后,在荔湾教育信息网上(http://www.gzlwedu.org.cn)注册登录“广州市荔湾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网上申请系统”填报申请资料,上传资料图片,并在系统确认提交。预审通过后,按规定下载打印《广州市荔湾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申请表》,并持相关材料到居住地所属街道政务中心受理窗口递交。
(二)公布招生计划:区教育局根据本区实际于每年4月在荔湾教育信息网上(http://www.gzlwedu.org.cn)公布当年招收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的公办学校和政府实行补贴的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
(三)积分审核: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组织各单位按照指标体系表对申请人积分情况予以审核。
(四)公示及申诉。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将积分计算结果通过荔湾区政府网站、荔湾教育信息网、各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等渠道向社会公示,其中分数相同者按指标体系表中的“指标编号”顺序依次进行比较排名,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自然日。
对本人的公示积分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于公示期间向原受理街道政务中心申请复查。
第一批公示:统筹安排公办学位。在我区连续稳定居住(即购房或租赁)并在我区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满5年、在我区劳动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5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来穗人员(申请初中学位的,其随迁子女须具有我区小学完整6年学籍)。
第二批公示:不符合第一批公示条件的来穗人员,按积分高低顺序统筹安排公办学位或政府补贴的民办学位。
(六)填报志愿。取得积分制入学资格的申请人于规定时间通过指定网站填报志愿。逾期未上网填报志愿视为放弃积分制入学资格。
(七)安排学位。区教育局根据当年招收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的公办学校和政府实行补贴的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按照来穗人员积分计算结果以及申请人的入学志愿,优先招收第一批公示名单的随迁子女;招收完第一批公示名单的随迁子女后,根据学位具体情况招收第二批公示名单随迁子女。
(八)学位确认。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确认录取结果,逾期不确认视为放弃积分制入学资格。
(九)报到注册。随迁子女须于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逾期不办理或不服从安排的,视为自动放弃学位,该申请人本年度参与积分申请所获得的积分自动失效。
以上各流程时间节点以区教育局当年公布的《广州市荔湾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日程表》为准。
第四章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区教育局和区来穗局负责统筹指导开展本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工作。区有关职能部门明确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切实保障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工作顺利推进。
区教育局负责公布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收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的招生学校,制定招生计划。结合来穗人员的积分、志愿等因素统筹安排学位。
区来穗局:负责统筹指导各街道开展来穗人员为其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制入学的报名受理工作,对各街道初审结果进行复核,并根据本实施办法计算和公示积分结果,将公示无异议的积分制入学名单交至区教育局,配合区教育局分配学位。
区住房建设局:负责审核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等合法稳定住所材料。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审核来穗人员社保医保情况、就业登记凭证等材料。
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负责审核来穗人员在本区商事登记情况。
区公安分局:负责审核来穗人员户籍及身份证材料。
区卫生计生局:负责审核来穗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来穗人员积分制入学申请并进行预审、初审、复查工作。
第十条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录取到公办学校的,直接享受免费义务教育;录取到政府实行补贴的民办学校的,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穗府办函〔2016〕174号)标准扣减学杂费。
第十一条按照本办法获得公办学位的学生,在其小学或初中学段就读期间,区教育局不再受理该生转学至区内其他学校的申请。小学升初中需重新申请初中阶段学校的积分制入学。
第十二条不参加积分制入学、放弃积分制入学资格或因条件限制未达积分制入学资格的来穗人员,可自行选择到合法开办的民办学校为子女申请入学。
第十三条来穗人员必须保证其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证件、证书、相片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申请资格以及相应补贴,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接收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中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荔湾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监督及举报电话:81376759。
荔湾区教育局监督及举报电话:81948211。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区教育局、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者有关法律政策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原《荔湾区来穗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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