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2018-04-17 14:00:12
案例1
不认亲儿子?
法院推定就是父子
小莉(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与阿洪于2010年3月相识,阿洪向小莉隐瞒已婚的事实,双方发生了性关系。2010年7月底,小莉到医院检查,被告知已怀孕两个月。阿洪知道这消息后叫小莉将孩子生下来,并说会对小孩负责。
2011年3月,小莉生下儿子小凯。儿子小凯自出生起一直由小莉携带抚养,阿洪没有尽抚养义务。因小莉生活困难,为了照顾儿子,只能一直寄住在朋友家中。
2011年12月8日,双方见面,就儿子等问题进行磋商并达成协议。但之后,阿洪一直没有按协议对儿子小凯履行抚养义务,故小莉到法院提起抚养纠纷诉讼。
阿洪在庭上称,他与小莉素不相识,并无没有往来,没有不正当关系的发生,小孩也与自己无关,自己没有义务承担小孩的抚养费,更不应该作为本案的被告。最终,法院认定了亲子关系,判决阿洪支付每月3000元的抚养费。
法官说法
亲子关系可依法推定
法官表示,上述案例中阿洪不承认儿子为其所生,也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进行推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案例中小莉已向法庭提供了必要的证据(新生儿疾病筛查采血记录卡、接种疫苗预约单上父亲姓名是阿洪、对话录音、转账明细等)证明阿洪与儿子存在亲子关系,而阿洪又没有提出相反证据,也没有对其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审查,无法在证据上推翻小莉的主张,更拒绝做亲子鉴定,因此依法应当推定存在亲子关系,阿洪应对儿子承担相应的抚养费。
案例2
解除同居关系
孩子抚养费照付
阿军、阿梅于1995年初相识并自由恋爱,于1995年6月起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6年6月,双方生育一女儿。
近年来,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阿军以双方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庭审中,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同居期间生育的女儿随同阿梅生活。
阿军称,其只能支付每月2000元的抚养费至女儿大学毕业时止,阿梅坚持认为阿军需每月支付4000元抚养费。阿军称,其职业为经商,月均收入1万元。阿梅称,其无职业无收入,双方对对方所述月收入未持异议。最终,法院判决阿军和阿梅生育的非婚生女儿由阿梅携带抚养,阿军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女儿大学毕业时止。
法官说法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同样受保护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一条也规定: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无论亲生父母有无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均不能改变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应与婚生子女有着相同的权利,任何人不能非法剥夺和歧视。
而非婚生子女的抚育费数额同样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第7条进行处理: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相关司法解释还明确,子女的抚育费应包括生活费和教育费用,因此,阿军主张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是较为合理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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