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家长帮论坛苏州站 作者:章鱼菌 2018-05-17 10:10:02
(5)无法进行网上报名的
因各种原因,无法进行网上报名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户口本、房产证、婴儿出生证(小学)和预防接种证(小学)等相关证明材料,于6月9日~10日到所属施教区的学校进行现场报名和材料审核认定。
(6)教职工子女报名
公办学校教职工子女可就读其父母所在学校(跟随父母就读的初中学生不享受四星级高中指标生分配名额)。区镇公办学校教职工子女,经区镇审核后可就读其父母所在学校;直属学校教职工子女,经市教育局审核后可就读其父母所在学校。公办学校教职工指在编在岗教职工。
2.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报名办法
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报名办法按照《昆山市新市民子女公办学校积分入学办法(修订)》和《昆山市新市民子女公办学校积分入学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三)入学要求
严格控制班容量,小学、初中起始年级的班容量均控制在50人以内。
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坚持“零择校”原则。
公办初中招收的初一学生,初一入学时即在本校注册且在本校连续就读三年的,参加中考时有资格参加四星级高中分配名额的录取。
昆山市体育运动学校招收体育专项学生30名,文化教学点设在昆山市第二中学(西校区)。具体招生办法按照《昆山市2018年体育运动学校招生简章》执行。
学校必须在8月15日前,向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发放《昆山市义务教育阶段入学通知书》。
(四)施教区认定细则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施教区认定,原则上以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为准,具体细则如下:
(1)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可以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与他人(非夫妻关系)共有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不能作为依据。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户籍随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也可以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2)学生本人户口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不一致的,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为准。
(3)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与合法固定住所不一致的,以合法固定住所为准。
(4)本市户籍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且不与学生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住在一起的,由教育局根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等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5)因房屋征收造成被征收人的子女入学地点发生变化的,可到新安置地就近入学; 也可自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五年内,回房屋征收前的居住地学区入学。
(6)学校应对服务对象提供的合法固定住所予以登记,合法固定住所自登记之日起5年内认定一名学区生(同一家庭多名孩子不受限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入学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必须从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高度出发,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规范操作,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和招生政策,坚决反对和抵制不正之风。
(二)规范入学行为
各校要牢固树立“教育就是服务”的理念,以服务学生、方便家长为宗旨,完善服务措施,优化服务项目。认真做好电话咨询、施教区公示、来访接待等服务工作。各校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入学日程安排和工作纪律,严禁任何学校违规组织各种形式的入学宣传,切实规范入学行为。
(三)关爱特殊儿童
全面推进融合教育,坚持普校主体,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方式,就近安排适龄残障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招收的残疾学生超过5人,应当设置特教资源教室,配备专兼职特教教师。对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适龄残障儿童少年,通过提供送教进特教办学点、送教上门或者远程教育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学生学籍建在特殊教育学校,纳入统一管理。
(四)加强学籍管理
按照《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充分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实施招生入学工作,严格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提高学籍管理信息化水平。将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残障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进一步规范学籍管理操作细则,不得将学籍作为入学转学条件,严禁重复建学籍。执行苏州市中考考籍与学籍对应的规定,原则上初中毕业生均应在学籍所在校参加毕业升学考试。
(五)强化纪检监督
切实加强招生过程中的监督与检查工作。各有关学校要认真执行招生规定,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招生计划另行发布),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对违规招生的学校将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对招生工作人员在招生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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