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家长帮论坛厦门站 作者:范小筒 2018-05-31 12:05:45
(二)政策性照顾对象的适龄子女
1.招生政策规定的照顾对象适龄子女包括:
(1)在湖里区居住的港澳适龄儿童;
以下三类在湖里区居住的港澳适龄儿童可以申请在湖里区区属学校就读。①其父亲(母亲)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②其父亲(母亲)为湖里区户籍; ③其父亲和母亲均非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且均非本市户籍的,应满足以下条件:父亲(母亲)应在厦务工、居住和最近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年限满2年(含2年)以上,且目前在湖里区居住。
(2)在湖里区居住的台湾适龄儿童;
(3)在湖里区居住的外籍适龄儿童;
(4)符合条件的厦门市或湖里区重点引进人才的子女;
(5)符合优待条件的驻厦现役军人子女;
符合优待条件的军人子女入学,按照《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厦教基〔2015〕32号)的要求和程序办法执行。
(6)符合区委区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属于促进经济发展服务措施的招生对象,按区政府规定的扶持政策执行。
2.符合政策性照顾条件的适龄儿童需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具体证明材料要求见附件3。
3.政策性照顾对象的适龄子女到居住地所在片区内的公办学校报名,学校审核报名材料合格后,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就读学校。
(三)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根据厦门市教育局积分入学指导意见,随迁子女就读湖里区公办小学一年级继续实行积分入学办法。
遵循公开公平的原则,“量力而行、尽力而为”,按照国家规定的班生额标准提供学位,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学位情况,在确保公办小学接收片区招生对象入学的前提下,按照《湖里区教育局关于印发湖里区2018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厦湖教〔2018〕49号,以下简称《积分入学实施细则》)的要求做好随迁子女的报名及录取工作。
五、注意事项
(一)为择校而造成“寄户”、“挂户”等人户分离情况的适龄儿童,家长应将户口迁回实际居住地入学。对不符合片区招生条件的本区户籍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在7月13日前统筹安排接收学校,有关学校和学生应服从安排。
(二)适龄儿童报名时提供的材料应真实可靠。若材料不实,一经查实,做如下处理:本市户籍的学龄儿童一律视为非片区内招生对象,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接收学校,有关学校和学生应服从安排和调整;随迁子女取消在我区参加积分入学的资格以及在民办学校就读免除学杂费、课本费、簿籍费的资格,同时将相关人员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三)公办小学应严格控制招收片外生。个别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因客观原因或学生家长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原因存在特殊困难,要求跨片区报名的,须由家长填写《片外生就读申请表》(可在公办小学领取),在保证接收片区内学生入学的前提下,经接收学校集体研究审核后,于7月9日之前报区教育局核准后方可录取,逾期不予受理。
(四)严禁招收不足入学年龄的儿童入学。
第三部分 民办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一、招生原则
民办小学一年级按照《积分入学实施细则》的要求,招收由区教育局统筹的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各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按照《2018年秋季湖里区民办学校招生计划表》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招生规模。
民办初中一年级招生工作由各校自行组织,招生计划详见附件5。
二、注意事项
(一)民办初中应于6月20日前将招生名单报送湖里区教育局备案后方可录取。
(二)民办小学应于7月25日前将区教育局统筹到民办学校的随迁子女报到情况报送区教育局。
(三)民办学校应自觉规范招生及收费行为。各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区教育局核准的招生计划招生并严格按收费许可项目和分级补助标准收费,对未经批准擅自招生、擅自扩大招生规模,以及预收费、乱收费的,区教育局将按照《湖里区民办中小学办学绩效评估奖励办法》处理,并予以通报,责令立即整改,并按有关规定予以降级处理。因违规招生造成学生就读、升学困难等一切后果,由该学校承担责任。
(四)各民办学校要认真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及时建立学生档案,报区教育局审核确认后录入电子学籍系统。接收转学插班生应控制在区教育局核定的招生指标内,并报区教育局审核确认方可办理。
(五)严禁招收不足龄的儿童入学。
第四部分 其他事项
一、我区2018年秋季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协调管理、各校招生”的方法进行。各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为主要成员,共同研究、处理招生中的具体问题。
二、区教育局教育科具体指导各校的招生工作,办理招生工作的日常事务;中共湖里区委教育工委受理学生家长的投诉,协调解决各校招生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有关招生咨询投诉电话见附件4。
三、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清正廉洁。各校应认真学习,准确掌握招生政策,严格招生纪律。各相关人员应增强法制观念,及时纠正擅自将小学招生与各种经济因素挂钩的做法。严禁在招生过程中以任何形式谋取个人非法利益,维护教育公平。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人员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本《意见》由湖里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五、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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