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家长帮北京站 作者:风中百合 2018-06-06 13:56:55
2.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房山区工作或者居住,需在房山区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全家户口薄、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审核,并参加学龄人口信息采集,通过审核后到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确定的学校联系就读;学校接收确有困难的,由乡镇教委报区教委协调解决。
各乡镇(街道)政府应按照《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教委关于201<span=“”>8年房山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房政办发〔2018〕21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并公布实施细则,建立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联审机制。
其中,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⑴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应提供加盖在京用人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以及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在房山区内连续三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补缴无效。
⑵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和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由房山区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同时,由房山工商分局牵头,区教委和乡镇(街道)政府密切配合,对市场主体进行严格审核和实地考察,凡未实际经营者,其营业执照一律不得作为入学条件。
(五)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建立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入学优先保障机制,确保残疾儿童能够在公平、包容的环境中接收适宜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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