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家长帮上海站 作者:婷婷菇凉 2018-06-25 16:38:12
2018年上海市青浦区教育局关于学前教育招生工作意见
根据市教委相关精神、《上海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青浦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实施意见》、《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等要求,为进一步规范2018年本区学前教育新生入园招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生原则
1.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
各幼儿园需按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向社会公开招生信息和招生细则。
2.坚持率先满足3—6岁接受全日制正规的学前教育为主的原则。
全区各幼儿园率先保证3—6岁幼儿接受正规的学前教育,满足入园要求。
3.坚持按照市相关要求设定班级数和班额数。
各公办园应按要求将班级数、班额数控制在《青浦区2018学年度幼儿园教育事业计划》规定的范围内。若因现实特殊原因,学区内适龄幼儿超额需突破班级数和学额数的,由幼儿园以书面报告形式报青浦区教育局及相对应的街镇政府主管部门,未经上级部门同意不得随意超计划招生。
4.坚持公办为主,民办补充的原则。
民办幼儿园应按要求向社会公布招生原则与要求,招生时间可由各幼儿园自定。民办二级幼儿园的办园规模不能突破申报时的班级数及学额数。民办三级幼儿园需严格执行《上海市民办三级幼儿园设立基本条件的规定》及《青浦区民办三级幼儿园工作规程》的文件要求,控制班额。各民办幼儿园招生方案须报民教办备案。
5.关于来沪随迁人员子女的入园。
公办幼儿园在保障本市户籍适龄子女入园的基础上学额有余的,可依据来沪人员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持有年限等条件设定优先顺序依次录取。幼儿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无法进入公办幼儿园就读的,可自行选择到民办幼儿园就读。
6.关于特殊幼儿的入园。
对能坚持正常参加集体活动的残疾幼儿,应根据其残疾类别和程度安排至学前特教班、特教点或普通幼儿园随班就读,不得随意拒绝其入园。
二、招生对象与条件
(一)招生对象
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出生的身体健康(无慢性传染病)、可正常参加集体活动,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适龄幼儿。
(二)招生条件
1.户籍与房产证权利人相一致的本区户籍适龄幼儿。
户主为幼儿本人或直系亲属,房产证权利人为幼儿本人或直系亲属,且均于2018年4月30日之前办理登记的。
2.户主为适龄幼儿或直系亲属的,且于2018年4月30日之前迁入的本区户籍适龄幼儿。
3.房产证权利人为适龄幼儿或直系亲属的,且于2018年4月30日之前办理的本区及本市外区户籍适龄幼儿。
4.幼儿本人暂无上海市户口,但父母一方具有本区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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