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家长帮济南站 作者:阿菁233 2018-07-18 11:34:16
第二十四条下列回国(境)定居的人员,在定居证件有效期内,可在拟定居地落户。
(一)原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后申请返回内地定居获准的,需提交申请人申请、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
(二)获准定居大陆的台湾居民,需提交申请人申请、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
(三)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需提交申请人申请、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华侨回国定居证和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五条获准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以及获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人,在拟落户地办理落户时需提交申请人申请、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公安部批准入籍或者恢复国籍的证明。
第二十六条原户口由本市市区迁出的外地(含三县)退休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本市市区拥有合法房产并取得房产证或不动产证,并在公安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查到原由本市市区户口迁出证明,可以申请回原籍落户。
第四节引进项目落户
第二十七条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在该区域落户的国内外大公司地区总部或销售中心、研发中心、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具有良好发展前景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企业、现代服务企业,以及中央、省直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成建制迁入人员,依据相关批准意见及证明材料办理落户。
第五节亲属投靠落户
第二十八条外地居民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登记结婚,可随时办理夫妻投靠落户,不受婚龄、年龄限制。其中,已办理过在济夫妻投靠的,再次申请夫妻投靠,婚姻存续期须满1年。符合条件的,可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需经被投靠人、投靠人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子女随迁的需同时提交以上材料,户口簿未记载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四)未婚声明(限随迁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
第二十九条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随父随母自愿,可申请子女投靠父母。符合条件的,可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成年未婚子女投靠的需签字确认);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五)按不同情形一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结婚证,或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或非婚生育说明;
2、本人未婚声明(限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
第三十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不受身边有无子女限制,允许来济投靠成年子女落户;属父母投靠在济子女的,不能再以投靠父母的名义办理外地其他子女的随迁或连环迁入。符合条件的,可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需经被投靠人、投靠人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四)亲属关系证明。
第三十一条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可来济投靠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符合条件的,可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四)父母双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第三十二条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规、政策规定收养的未成年人,可来济投靠其收养人。符合条件的,可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收养人申请;
(二)收养人、被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或者公证部门出具的事实收养公证书。
第三十三条被投靠人为在济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生集体户口或其他集体户口的,其外地常住户口亲属不能按投靠条件迁济落户。
相关推荐:
小升初试题、期中期末题、小学奥数题
尽在奥数网公众号
欢迎使用手机、平板等移动设备访问 ,幼儿教育我们一路陪伴同行!>>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