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淀区教育官网 2018-09-20 10:52:07
(三)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
1.申请人在海淀购房的,应提交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提交区房管局登记的预售房合同及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房屋规划用途应为住宅或公寓。
2.申请人在海淀区租房的,应提交规范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与市工商局共同制定的示范文本)、房主房产证原件、房主身份证原件、有房主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半年以上的租房完税证明、能证明在此地址实际居住的相关票据和材料(水费、电费、天然气费、电话费等)。房屋适宜居住,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安全,必要时提交安全责任书。其中:
(1)租住单位公房的,提交单位房管部门开具的住房证明(加盖公章)和房产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租住农民个人无房产证房屋的,须提交以下三种证明之一:①房屋地契证明;②建房屋审批证明;③村委会开具的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联合签字的房屋情况证明。(以上三种证明均须经所在镇政府审核并加盖公章。)
(3)租住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由镇政府研究决定,出具房屋情况证明,并加盖公章。
(4)租住我区公租房的,提交申请人与其单位签署的《人才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或与本区住房保障部门签订的《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5)租住违法建设房屋、办公用房、地下室、过道房、车库房、多人合租房等的居住证明无效;违反国家和北京市房屋租赁规定租住转租的公租房、保障性住房、军产房的居住证明无效。
2018年,针对购房和租房的情况,本区继续记录适龄儿童入学登记地址、就读学校信息,并与2016年以来该地址入学信息进行比对,自该套住房(含同一农民个人房)地址用于登记入学之年起,原则上6年内只提供一个入学学位(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除外)。
(四)在京务工就业证明
申请人或其配偶须提交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在京务工就业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应于2018年3月1日(不含)前已办理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2.在蔬菜、服装、海鲜等合法市场经营的,应提交2018年3月1日(不含)之前核发的营业执照,并于2018年3月1日(不含)之前已办理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3.在本市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应提交2018年3月1日(不含)之前核发的营业执照,并于2018年3月1日(不含)前已办理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4.在本市注册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应提交2018年3月1日(不含)前核发的营业执照,并于2018年3月1日(不含)前已办理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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