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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7年小学、初中入学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网 2007-11-13 14:5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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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7年小学、初中入学工作的意见

京教基〔2007〕6号

各区县教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经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2007年第4次书记主任办公会研究,并报市政府第154次市长办公会审定,现就2007年我市小学、初中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本区县实际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
  2007年我市小学、初中学生入学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治教,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高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整体办学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通过完善小学和初中入学办法,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保证社会的稳定,促进教育公平。
  二、工作原则
  第一,坚持小学、初中免试入学和就近入学原则,所有学校不能通过自行组织的考试或测试录取学生。
  第二,坚持承担义务教育阶段教育责任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原则。各区县政府要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和教育水平的差距,促进学校均衡发展,负责制定、组织、实施本区县小学、初中入学具体方案。
  第三,坚持依法规范操作原则,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公示制度、告知制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入学政策
  (一)入学资格
  1.凡年满6周岁(2001年8月31日以前出生)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均须登记入学。个别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由区县教委报经区县政府审定并报市教委备案,可适当推迟入学年龄。
  2.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小学毕业生,由区县教委安排其到公办初中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3.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持户口簿可以在户口所在地或家庭实际居住地(凭房屋产权证或相关证明)就近入学。
  4.对持有烈士子女、台籍学生、华侨子女、现役军人子女身份证明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应给予照顾。
  5.对持有区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开具的“原北京下乡青年子女身份证明”、区县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进站函”、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区县侨务办公室(侨务科)开具的“华侨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中建二局一公司职工子女身份证明”、我市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子女关系证明信》及其父(或母)本市常住户口登记卡的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以及持有政府人事部门签发有效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各类人员子女,按有本市户口的学生对待。
  6.外地来京流动人员中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在公办和民办中小学借读,其中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公办学校借读,提供户籍证明、户籍所在地无监护人的证明、暂住证、务工证和住房证等五证,可以免交借读费。
  (二)入学方式
  1.划片分配入学
  适龄儿童入小学,由各区县教委为其划定入学登记范围,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到划定的公办小学办理小学登记入学手续。区域内跨片就读须经区县招生部门批准并备案。
  有本市正式常住户口的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应按时填写“初中入学登记表”,按所在区县教委的具体规定免试升入初中。区县招生部门要依据小学电子学籍系统提供的毕业年级学生名单进行招生管理。
  申请跨区到户口或家庭新住址所在区县升入初中的小学毕业年级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在就读的小学填写“初中入学登记表”,由学籍所在区县教委审核并加盖公章,再到户口或家庭新住址所在区县教委办理登记手续,登记后将“初中入学登记表”交回就读的小学。该生由登记部门所在区县分配入学,原学籍所在区县不再保留其初中入学资格。跨区县就读须经区县招生部门批准。
  2.就读寄宿学校
  寄宿校(班)跨区县招生,需经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报市教委备案。自愿申请进入寄宿制学校(班)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应按(上述跨区条款)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寄宿学习的学生,入学时须向学校出示学生本人2007年4月份以后在本市区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一般性体格检查(含肝功化验)的体检证明。
  3.就读暂时未进行调整的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
  暂时未进行调整的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要按照区县制定的招生计划在规定范围内接收新生,原则上面向本区县接收新生,并首先完成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分配新生的任务。学校要在区县招生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操作,并向社会公示招生项目、区域范围和人数,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和成长记录册为主要录取依据,不得进行与入学挂钩的考试、测试,不得要求报名者提供各类荣誉证书和学科类竞赛、等级考试等证书、证明,并不得以其作为录取的依据。
  4.就读民办学校
  参照有关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的要求执行。具体入学办法由各区县教委确定。
  5.就读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艺术类特色校、培养体育后备人才试点中学、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文艺传统项目学校、科技活动示范学校
  初中原则上只能面向本区县接收特长生。特长生专项测试工作由区县教委和相关部门统一组织,测试内容只限学生所报特长项目,各区县要采取发放测试卡等措施控制学生测试次数,每个学生参加测试的学校原则上不超过两所。各校接收文艺、体育、科技特长生的计划(包括有特殊原因需跨区县接收特长生的),须报区县教委批准,数量应控制在2006年的比例,区县教委将批准的各校招生计划报市教委体育美育处备案后向学校下达,并向社会公示招生项目、区域范围和人数。
  6.就读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暂时保留的实验校(实验班)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不得以创办特色学校为名举办重点校,以开展实验研究、办特色班为名举办重点班,并以此为名测试、选拔学生。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必须建立在普通班级和学生的基础上。2007年起,用2-3年时间逐步取消各类实验班。就读实验校(班)入学具体办法由区县教委制定,可参照文体、科技传统项目校接收特长生的程序和时间组织初中入学工作,并向社会公示招生项目、区域范围和人数。各区采取发放报名卡等措施,控制学生在规定区域范围内参加实验校(实验班)招生,原则上不超过两所。入学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和成长记录册为主要录取依据,不得进行与入学挂钩的考试、测试,不得要求报名者提供各类荣誉证书和学科类竞赛、等级考试等证书、证明,并不得以其作为录取的依据。
  7.就读盲校、聋校、培智学校、中小学附设特教班
  接收残疾儿童入学的学校,要按时做好新生入学工作。对入特教学校和特教班有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要根据其残疾程度,安排其入中小学随班就读,保证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8.就读企事业举办子弟学校
  学校须在区县教委分配初中新生前,将主办单位职工子弟的名单报所在区县教委审批,区县教委按批准名单将学生分配给报批的学校。
  9.接收“共建”单位职工子弟
  区县教委要规范“共建”行为,制定具体操作程序和要求,严格控制“共建”学校的校数和其接收“共建”单位职工子弟的人数。总人数要有所下降。学校接收“共建”单位职工子弟,按企事业举办子弟学校招收主办单位职工子弟的程序和时间办理。
  10.接收流动人口子女借读
  各区县要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文件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4]50号)等文件要求,与流动人口管理等部门密切协调,切实做好流动适龄儿童少年入小学、初中借读工作。
  申请在本市借读的学生,可于开学前后一周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小学接收借读生管理的通知》(京教基[2002]36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通过以上各种方式入学的学生,录取名单经区县招生管理部门确认后,即刻录入到中小学学生电子学籍系统中。
  四、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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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责任
  市教委负责制定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相关政策,统筹和指导小学、初中入学工作,加强对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招生工作的督查。六方面工作须在市教委备案:各区县小学、初中入学工作方案,跨区县招生计划和落实情况,文艺体育科技特长生招生计划和落实情况,学科实验班的招生计划缩减、落实情况及办法,学校招收“共建”单位职工子弟的人数和比例,残疾学生入学和随班就读学生安排计划。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合理配置本区县义务教育阶段教育资源,依法科学规划本区县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的招生范围和实施办法,制定本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报区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加强对各类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招生工作宣传和群众来信来访,依法处理违纪违规事件。要对七方面工作加强管理:加强教育资源的管理,确保区域内义务教育公办学校资源均衡配置,满足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加强依法监督力度,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收取择校费;加强学校招生计划的管理,严格控制学生非正常跨区县和跨片流动,跨片和跨区县流动必须在区县招生管理部门备案,严格按照40人班额标准制定计划,在有条件的学校实行小班化教学;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关注学生全面发展,重视学生的成长过程,促进每一个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加强区域内面向全体学生的义务教育质量监控与评价,完善小学、初中评价、考试的管理;严肃招生纪律,小学、初中入学工作由区县统一安排,学校不得自行组织超计划招生和超班额教学;落实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包括:当年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经区县政府批准的小学、初中入学工作方案和招生部门的具体实施意见等。
  (二)关于入学
  (1)各区县教委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本意见要求,认真制定2007年小学、初中入学具体方案,根据本区域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学校实际情况,划定每所学校对应的服务片,每片内都要有群众认可的学校,学校应首先接收本片内学生。区县教委要保证本区县内每个应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在2007-2008学年度开学时都能够入校就读。
  严格控制规定入学方式之外的跨区流动、不到录取校报到注册的随意流动。各个区县要依托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对按照规定的入学方式入学就位的学生即刻为其建立电子学籍,初中新生在学校建立的电子学籍作为三年后进行中考报名的依据。
  (2)跨区县收生的寄宿学校和民办学校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完成初中入学有关工作。录取外区县小学毕业生的初中新生名单,需经本区县教委主管科室批准盖章。录取校在规定时间派专人持学校的介绍信和区县批准的入学名单到学生所在区县提取新生“初中入学登记表”,各相关区县主管部门应予以配合和支持。
  (三)关于毕业考试
  小学毕业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考试的范围、目标、方式均应按市基教研中心制定的考试说明执行。各区县要制定具体办法,确保试题质量。各区县和学校要从提高学生全面素质、培养学生创新意识的目的出发,结合课改的进程和要求,积极进行小学毕业考试内容与方法的改革实验,正确引导小学教育教学改革的方向。
  (四)关于收费
  加强依法监督力度,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收取择校费。
  各中小学校均不得收取入学报名费。
  在初中入学工作中,传统项目学校对特长生进行文体特长测试,严格按照《关于测试小学毕业特长生收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1998]第28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可按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一学期或一学年的学费;民办学校可按规定收取一学期或一学年的学费。各类学校的收费,均要执行物价等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不得跨学年度收费,更不得超越“北京市中、小学统一收费项目、标准卡”的规定自立项目乱收费。
  符合条件的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我市公办中小学借读免交借读费。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公办学校借读,提供户籍证明、户籍所在地无监护人的证明、暂住证、务工证和住房证明等五证,免交借读费
  (五)关于规范操作
  各区县和各中小学须严格执行市教委统一规定的时间表(附后)。
  各中小学要按区县教委规定的日期发放正式“入学通知书”。在放暑假前,各小学要负责本校毕业年级学生的教育工作。
  严格按照免试原则开展招生工作,对于招收特长生和暂时保留的实验班招生,鼓励有条件的区县教委建立统一的招生规则,取消学校自行设计的招生规则。
  各区县要严格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控制新生的非正常流动,尤其要禁止公办校擅自接收已被其它校录取的新生,不允许出现学生与学籍分离现象,以保证各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各区县教委应按规定时间将本区县小学、初中入学具体实施方案报市教委。小学、初中入学工作结束后,各区县要认真总结经验,并按规定时间将书面总结材料和快报表报送市教委基础教育处。
  (六)关于宣传与监督
  小学、初中入学工作是基础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涉及千家万户的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区县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统一认识,精心策划,严密组织,规范操作,杜绝违规现象。要面向社会做好引导宣传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增加政策和工作程序的透明度。同时建立相应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和处理问题。各区县要从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的高度,完善监督机制,做好信访工作。要向社会公布学校、区县的咨询和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维护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树立首都教育的形象,保持社会稳定。
  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监督检查。2007年市教委和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将对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开展重点督导检查。尤其是对学校违规组织对学生考试、测试和非正常流动情况做重点监督和抽查,并将结果纳入对区县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对违反《义务教育法》、违规招生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的要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确保招生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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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七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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