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择校费”问题愈演愈烈,成了一道无解的难题
择校费首次出现在何时,已经很难查证,不过自从有了市属、省属重点学校后,实行义务教育的中小学,也就有了“重点学校”与“非重点学校”之分,然后就出现了“择校费”。
显然,能收取“择校费”的前提是这个学校是“重点”或者“实验”学校。近在家门口的非重点学校,即便不收“择校费”,很多家长也会舍近求远。虽然在2007年全国两会开幕前夕,广东全国人大代表郭泽深就痛指“择校费是破坏教育公平原则的最直接体现,违背了《教育法》”,并呼吁应该尽快取消公办学校收择校费,但择校费并没有从公众的视线里消失,而是愈演愈烈。
10月14日《中国青年报》报道,北京一中原校长王晋堂则透露了今秋北京一些学校的择校费是12万元。这还不是最令人惊诧的,根据王晋堂的了解,12万元绝对不是北京市今年择校的最高收费,“有些数字说出来,别人都不相信”。
之所之出现择校费,主要原因是教育资源发展的不均衡。学校最开始收择校费的时候,大概是想通过此种手段减轻超大班额的压力。但在收“择校费”的过程中,收取费用的好处不断呈现,于是,目的和手段就合二为一了,甚至出现了“北京最好的小学”校长涉贪账外资金过亿这样“浅池出巨虾”的丑剧。就在前文所引新闻中,北京东城区一位小学校长也直言“学校收取择校费主要用于提高教师待遇”。
不但如此,择校费的收取对象,已经不仅仅包括“跨片就读”的学生,就在笔者居住的小城,较好的一些学校(主要是初高中),把录取分数线划分几个等次,除去最高等次的以外,其他几个等级依分数则需另交“赞助费”、“借读费”或者“建校费”。也就是说,即使依据就近入学的原则,如果你“考分”不够,你依然只能用“择校费”完成“就近入学”。相信这种情形在国内其他地方并不少见———“择校费”的收取连初始原因都抛弃了。
《教育法》明确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诚然如是,受教育的机会是平等的,只是机会的保全却没有被完成。一方面相关法律如同空置,另一方面教育投入不足和不均衡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再掺杂进学校的私利,在几方纠缠下,“择校费”之类的问题便成了一道无解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