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择校费”不是贿赂而是敲诈
近日,“两高”联合发布文件,明确规定医生、教师吃回扣以受贿罪论处。上周,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进行了一项在线调查,在调查中82.9%的人认为,择校费也应纳入商业贿赂范围。(《中国青年报》12月2日)
近年来流行的择校费,可以说是“过街老鼠”,但它不但一直没被打死,在不少地方甚至被变相合法化了,让广大家长苦不堪言。网友说,“择校费比教师吃回扣更可怕,直接造成了教育不公平”,应该说是有相当道理的。可是,择校费是否应作为商业贿赂进行治理呢?
有专家提出,择校费不能算商业贿赂,因为家长择校不是商业行为。笔者以为,上学确实不是纯商业行为,但现在一些收高额择校费者,已经事实上将学校变成了“学店”。所以,择校费不能算商业贿赂,不应看它并非发生在“商业行为”中。其实,受贿必须为行贿者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学校向家长收高额择校费,只是让他们的孩子,获得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而已。
在笔者看来,“学店”向家长强收择校费,应当算一种敲诈勒索行为。按照法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为敲诈勒索,根据数额大小,分别进行刑罚或治安处罚。笔者以为,学校向家长收的择校费,尤其是义务教育阶段的,显属非法占有的收费,而收择校费的时候,是以学生的平等受教育权,作为对家长的威胁或要挟的。当然,根据司法解释,敲诈勒索时的威胁或要挟,未必要是当面明示。
按照刑法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最高可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按治安处罚法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可处五日以上拘留,并处一定金额的罚款。也就是说,个人有敲诈勒索行为,是要受到法律严惩的。然而,学校对家长的敲诈勒索,即使情况再严重,也最多被当作教育行风不正,来进行所谓的“纠风”,几乎从未有人被追究过法律责任,这是很不公平的。
笔者不是法官,对择校费的分析定性,或许不一定完全准确。但是,公民的受教育权本来应是平等的,现在一些地方的政府部门,却人为制造校际差异,很多孩子不交择校费,就不能进好学校读书,好学校收这个择校费,无疑是有敲诈勒索性质的。众所周知,社会上的民办学校,从没择校费一说。公共机构对公民的敲诈勒索,若不依法查处,将严重损害政府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