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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颁布中小学校学籍管理办法 外地生统一建学籍

法制晚报 2010-05-25 09: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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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晚报讯 现在,越来越多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来到北京,其数量已经超过了本市户籍学生,旧办法中对“借读”条件限制较多,已不适应现在的形势。5月24日上午,北京市教委正式颁布了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新办法。新办法自即日起实行。今后,不管是公办校还是自办校,不论是本地生还是外地生,都将享受同样的学籍待遇。

  新办法规定,学校应该为借读学生建立学籍,在参加学校活动和社团组织、受奖励处分等方面与本市学校学生同等待遇。

  如果学生没有北京市教委承认的学籍,就不能享受公交、医疗、保险等优惠政策,他们还将因此遭遇一系列亟须解决的难题,比如小升初升学等政策。

  目前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共有超过40万名流动儿童在京,其中68%的孩子在公办中小学。

  新办法将借读的范围扩大,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当地政府应该为其提供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市借读的、需持家长在京居住证明、户口簿等,经暂住地街道办事处或街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后,开具在京借读证明,到暂住证就近的中小学校联系借读。”上午,市教委基教处负责人表示。

  该负责人说,不分外地本市要给学生建立学籍,学校对借读的学生,应当按学生原就读年级安排插班,必要时可按其学业水平安排年级。

  借读生停止借读离校时,由学校发给借读证明,注明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读年限;符合毕业标准或结业条件的,发给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此外,新办法还将旧办法中的“开除”学生的做法删除,明确了退学是年满18周岁受满9年义务教育,不宜在学校继续学习的,才可办理退学的规定。

  相关链接:北京市学籍管理新办法不许学校开除学生

  新华网北京5月24日电(记者王思海)自2010年5月24日开始,北京市正式启用新的《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旧办法。新办法从法律理念和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修订了旧办法中不符合实际的一些规定。

  北京市教委基础教育处处长李奕24日在解读新办法时介绍说,新办法对学生奖励和处罚的规定,都遵循《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中的有关法规,去掉了学校可以“开除”学生的规定。

  他认为,旧办法中学校可以开除学生学籍,一般是学生违反了校规,但按《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过去学校简单地提出“开除”的办法已不合适,因此在新办法中已经去掉。这意味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能随意开除学生。如果学生有违纪违规现象,学校可视具体情况,可以把学生转移到专门学校(比如工读学校)进行学习,原学校还可以保留其学籍,待学生有明显改进后,仍可以回原学校学习。

  记者还了解到,新办法扩大了在京借读的非京籍学生范围。新跟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京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在京接受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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