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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委:幼升小及小升初禁止收择校费

北京市教委 2012-05-10 18: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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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市教委、市纠风办等7部门联合下发《关于2012年北京市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今年,本市将深入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行为,公办小学初中禁止单独接受赠款和实物;小学入学、“小升初”禁收择校费,期望以此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热。
  小学初中不得单独接受捐赠

  按照《意见》要求,本市将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严格学籍管理。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以任何名义收取择校费、报名费、测试费和借读费。严禁通过跨区域招生、招收特长生、组织任何形式入学考试、公办学校以民办名义招生等方式的乱收费行为。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能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学生入学和招生录取挂钩的捐资助学款。正常捐赠收入一律由市、区县政府指定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收取、向捐赠人开具规定的捐赠票据,收入按照相关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向中小学捐赠的设备等也要全部上缴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三年内取消高中择校生

  今年,本市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严格执行“三限”政策,择校生要统一纳入公办高中招生计划,择校生招收比例禁超正常招生计划的15%;择校生分数不低于学校正常录取分数线20分;择校费收取标准每生不超3万元。学校招收择校生计划、收费标准和录取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公办高中收取择校费后不再收取择校生学费。

  严禁各区县和学校擅自提高择校生比例、扩大收取择校费的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严禁在择校生之外以借读生、自费生等名义招收学生收取费用。根据全国治理工作的要求,3年内全部取消高中择校生。

  高校录取禁收“留位费”

  《意见》要求在京高校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加强招生计划管理,严格录取程序,坚决杜绝点招行为。同时,加强自主招生和特殊类型招生监管,严肃查处徇私舞弊案件。

  严禁高校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以往部分高校录取时曾出现要求学生缴纳“留位费”的现象,此举被明令禁止,《意见》明确要求,禁止将提前缴纳学费作为录取考生依据。

  严禁高校以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为名乱收费;严禁无办学许可和超计划招生等违规办学行为;未经教育部或市教委批准,严禁高校异地举办各种类型的高等学历教育;严禁超标准收取学费。

  本市还将加强对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收费管理,民办高校(包括独立学院)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规范收费,并公示各项收费和使用情况。

  幼儿园禁收赞助费

  幼儿园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家长收取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与入园挂钩的费用。严禁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家长在保教费外另行收取费用。幼儿园要定期对代收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今年,本市将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扶持举办小规模幼儿园,鼓励举办一批小学附属幼儿园。

  学校违规区县将被追责

  本市将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规范教育收费的督查和专项检查,重点查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捐资助学款行为;自立项目、自定标准、超范围收费行为;公办学校以各种名义、方式、手段和途径乱收费行为;学校或部门设立“小金库”、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推销或统一代办学生商业保险,以及滥印、滥订教辅材料等行为。

  依据《意见》规定,公办中小学教职工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将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评奖、晋升等资格。如学校违规收费,不仅校长和直接责任人将被追责,区县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也将被追究,市教委还将会在全市教育系统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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