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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北京市大兴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意见

2016-06-21 16:2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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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大兴区教育委员会

  关于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教育部相关精神和北京市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有关要求,依法保障本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益,经区政府批准,现对我区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有关部门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和《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坚持区域经济社会和教育协调发展,按照巩固成果、完善制度、推进改革的总体思路,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努力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学校办学水平,促进教育公平,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统筹,将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作为政府行为予以保障。

  (二)坚持教委协调,以各镇、街道为主组织实施本区域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

  (三)坚持免试、就近,确保符合条件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四)坚持程序规范,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作为规范办学的重要环节,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三、入学条件及方式

  1.按照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凡年满6周岁(2010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且具有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均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学龄人口信息采集,按区教委划定的服务片免试就近入学。

  2.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应当进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具有本市户籍小学毕业生,通过镇中学对口直升和直属地区电脑派位两种方式免试就近入学。根据区域教育发展实际,在电脑派位方式中,继续完善和扩大部分初中(校区)的部分招生计划用于推荐入学的试点。

  3.持有区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进站函》、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区侨务部门开具的《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等证明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按本市户籍对待。

  4.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工作或居住需要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全家户口簿、在京暂住证、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居住地所在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审核通过的参加学龄人口信息采集,到区、镇教委确定的学校联系就读;学校接收有困难的,由区、镇教委协调解决。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辖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要求对提出申请的进行联合审核。

  5.民办学校、寄宿学校(班)等其他入学按相关规定进行。体育、艺术和科技特长生入学按区教委有关文件执行。

  6.凡属区以上人民政府人才引进计划的海外归国人员、各类引进人才子女入学的,按相关规定,由区教委协调解决。

  7.对持有烈士子女、台籍学生、华侨子女、现任军人子女、全国劳动模范子女身份证明的学生,按相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照顾。

  四、工作要求

  (一)工作职责

  1.区教委职责

  (1)按照市教委、区政府的有关要求,依法规划本区“免试、就近入学”范围,制定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2)加强对本区域义务教育学校入学工作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负责入学工作宣传,加大对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学校质量提升、特色建设等方面的宣传力度,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依法处理违纪违规事件。

  (3)严格执行市教委统一规定的时间表和入学程序。

  (4)指导开展学龄人口信息采集工作。

  2.招生校职责

  各招生学校要认真学习市教委和区教委有关文件,领会文件精神,按要求完成有关入学的全部工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招生纪律,做好宣传和信访工作,以保证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顺利完成。

  (二)检查与监督

  1.2016年区教委将继续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开展重点监督检查,尤其是对直属地区中小学招生工作和初中招收特长生情况进行重点监督和检查,并将结果纳入对学校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执行情况及评选先进的考核范畴。

  2.2016年将重点就公办学校通过考试、培训班等形式选拔学生,奥数竞赛与入学挂钩,学校私自招生行为,以及区教委建立和落实控制跨片流动审核制度等方面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的要在全区进行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确保各项招生政策落实到位。

  3.落实北京市《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意见》,加强依法监督力度,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中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测试和面试选拔学生,严禁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入学依据。严禁违规收取任何费用。

  4.区教委将进一步科学划定每所学校对应的服务片。各校要严格按照区教委制定的小学入学和初中入学方式接收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学校应首先接收服务片内学生,保证服务片内每个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新学年开学时都能入校就读,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辍学。

  5.加强学校招生计划管理,严肃招生纪律。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由区教委统一组织实施,各学校严格按照确定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不得擅自变更招生计划。

  6.加强学籍管理。全市使用统一的学龄人口信息采集系统和初中入学服务系统,将每一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途径和方式全程记录,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权限进行查询和监控。北京市中小学信息管理系统将依据学龄人口信息采集系统和初中入学服务系统建立新生学籍。

  7.落实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包括:经区政府批准的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意见、当年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性质、办学规模、经费来源、招生计划以及接收学生的结果等。

  8.加强统筹协调,确保良好的招生入学秩序和环境。坚决制止任何破坏招生入学秩序和环境的行为,违规违纪的按规定处理;违反法律的,依法进行处理。

  9.完善特殊情况会商机制,依法保障符合条件适龄儿童少年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三)加强宣传

  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建设,是基础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精心策划、严密组织、规范操作,杜绝违规现象发生。要面向社会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增加政策和工作程序的透明度,特别要做好小升初新的政策设计对引导学生就近升学目的意义的宣传。主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及时回应、稳妥解决社会和媒体反映的问题,做好信访工作,维护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树立大兴教育的良好形象,确保社会的稳定。

  北京市大兴区教育委员会

  201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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