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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北京海淀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政策(2)

2016-06-22 11: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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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符合入学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需登录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参加学龄人口信息采集;相关证明材料按照《2016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海淀区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细则》,经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联合审核通过后,按要求取得《学龄人口信息采集表》;在规定的时间内,随监护人到居住地对应学校联系就读。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可先由学区协调解决。

  自2016年起,我区对适龄儿童入学登记地址、就读学校实施记录管理,自该套住房地址用于登记入学之年起,原则上六年内只提供一个入学学位(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除外)。

  (二)初中入学方式

  1.第一次派位。海淀区各小学,依据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水平,按照一定的比例,向中学推荐小学毕业生。被推荐学生必须按要求填报意向学校,由区教委进行统一派位。

  2.体育、艺术和科技特长生招生。经市教委批准的可招收特长生的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面向海淀区招收特长生。体育、艺术和科技专业水平突出的学生,经本人自荐,所在学校审定,可拥有特长生推荐资格,申请参加招生学校的特长生专业考查。特长生招生项目和数量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方向倾斜。

  3.公办寄宿学校(班)招生。经区教委批准的具备招收寄宿生资质的公办学校(班),严格按照公示的本年度招生计划,依据《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面向本区招生。

  4.九年一贯制对口直升。北京市育英学校、北京市育鸿学校和北京实验学校(海淀)等学校的小学毕业生直升本校初中。

  5.民办学校招生。经区教委批准的具备当年招生资质的民办学校,按照公示的本年度招生计划和相关政策招生。

  6.就近登记入学。符合海淀区初中入学条件的小学毕业生,按照自愿原则,以区教委划定的招生区域为界,选择一所一般公办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除外)申请就近登记入学。

  7.第二次派位。符合海淀区初中入学条件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以就读小学所在招生区域为界进行统一分配。

  (三)凡属海淀区及以上人民政府人才引进计划的海归人员、各类引进人才等人员的子女入学,按相关规定,由区教委协调解决

  驻区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举办的子弟学校,其主办单位的职工子女可按单位与学校商定的条件进入学校学习。

  对持有烈士子女、华侨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全国劳动模范子女身份证明的学生以及台籍学生,按相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照顾。

  (四)保证残疾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各学校对居住在义务教育服务范围内,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安排其随班就读,实现“零拒绝”。特殊教育学校要按时做好新生入学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规划和计划管理。进一步健全行政管理、业务指导和学区治理机制,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的规划和计划管理。各学校要根据“十三五”时期海淀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全面掌握区域学龄人口入学需求,依据学龄人口数量、小学毕业生数量和区域学校办学规模等因素科学制定招生计划,并报区教委审批。区教委根据全区生源情况,进行统筹调整后,报市教委备案。各学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招生计划。

  (二)规范招生入学程序。各学校应加强招生工作的规范管理,严格按照区教委确定的义务教育入学范围和招生计划,招收辖区内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要严格执行市、区教委统一规定的时间表和入学工作程序,确保入学工作平稳有序。

  (三)加强学籍管理。海淀区统一使用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对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途径和方式进行全程记录。北京市中小学信息管理系统将依据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建立新生学籍。

  (四)杜绝违规操作。坚决禁止公办校单独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各类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培训班;坚决禁止违规提前招生;坚决禁止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中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测试和面试选拔学生;严禁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入学依据。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将对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开展重点督导检查。

  (五)加大宣传力度。按照北京市的统一要求,区教委将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政策和相关信息,并加大对政策的解读和宣传力度,引导家长选择正确的入学途径。

  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各相关部门和中小学校要高度重视,严密组织,规范操作,做好政策宣传工作。要依法加强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的要在全区进行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要进行严肃处理,确保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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