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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广州黄埔区招生政策

2016-07-01 11:2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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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
工作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及其《实施条例》等教育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我区学校招生管理工作,促进学校均衡发展,巩固义务教育的普及成果,促进我区义务教育更好地为人民群众、社会 和谐发展和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

(一)招生工作要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二)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区教育局负责制定本区招生政策并监督、协调、指导各学校的招生工作。具体管理工作由区招生办负责落实。

(三)各中小学要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招生管理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的招生工作并受理招生投诉。学校有关招生工作事宜,须由本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四)各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招生的生源情况摸底和政策宣传工作,做到制度公开、办事公开、张榜公示。对社会和家长普遍关心的问题,要认真解释,以取得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

(五)各校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所招新生必须先报批、后入学,不得出现违规招生现象。

(六)在完成招生计划后,需扩大招生的,由学校将扩招计划报区教育局批准。未经批准,公办学校不得跨地段招生。

(七)公、民办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须经区教育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向社会发布。对擅自发布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的学校将严肃查处,并及时通报社会,以保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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